为了切实减轻职工购房和还贷压力,宁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2019年宁德公积金新政”,自2019年3月15日施行,主要的宁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变化如下:
1、调整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严格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闽建金[2017]1号)文件精神。不再按同一城区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调整为按全市范围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
(1)职工家庭第一次(不含信用担保贷款,下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2)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
(3)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2、放宽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取消“贷款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未提取使用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规定,实行“即提即贷”,即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是否提取过公积金的限制。
3、统一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口径,明确调节系数
执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贷款额度测算方式,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职工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之日至退休之日预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流动性调节系数。
(2)流动性调节系数采取分阶段动态调控:当资金使用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75%-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1;当资金使用率连续3个月未超过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1.2;当资金使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0.8。
4、调整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1)为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缴存职工在本省(不含宁德市行政区域)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
(2)职工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的公积金(或社保)证明的,不受“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限制。
5、暂停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待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90%时恢复办理。
6、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待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90%时恢复办理。
未列入上述调整范围内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政策解读】2019年宁德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
例如,李雷购买了一套住房想申请公积金贷款,李雷还没有结婚。他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有7万元,每月缴存1000元,距离退休还有290个月,那么李雷能够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情况1:李雷没有提取公积金,贷款额度=70000元×2+1000元×290×当前流动性系数0.8=37.2万元。当前,我市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故李雷最高可贷35万元。
情况2:李雷因购房提取公积金,账户仅保留一个月缴存额,立即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1000元×2+1000元×290×当前流动性系数0.8=23.4万元。故李雷最高可贷2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