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注意了!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佛山市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调至50万元,调整了对普通住宅不超过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认定方式。
2019年4月10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相关通知及解读明确,佛山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佛山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设定增设一个档次: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的最高可贷50万元/人。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最高可贷30万元/人、累计缴存满两年的最高可贷40万元/人。
此次通知明确,佛山将调整对普通住宅不超过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认定方式。
之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对超过该面积的住宅不予发放贷款。现调整为: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只核定144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款计算可贷款额,超过的部分由购买人自行解决。
此外,佛山还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由原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贷款”,变为“职工只能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上述通知规定从2019年5月1日实施。
近年来,全国多地根据实际情况已经出台过与佛山类似的公积金贷款调控政策。2018年9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积金贷款新政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最高可贷120万元,如果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制定并实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现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进行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贷款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普通住房可贷款面积的核定,增加“超出上述面积标准的住房,申请贷款时仅按上述面积标准部分的房价款计算可贷款额,超出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解决。”
二、《贷款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最高贷款额,增加“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含)以上,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办法》第十六条,修订为“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贷款。不得向已有两次使用贷款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
现将调整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予以公布,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新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本《贷款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