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圳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根据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要求,限制交易类和共有产权类住房可申请公贷、规范拆迁和回迁住房公贷申请等,快来看看了!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如需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019年5月15日前反馈至公积金中心电子邮箱。
1、限制交易类和共有产权类住房可申请公贷
据介绍,目前,职工购买限制交易类住房和共有产权类住房时提出公积金贷款需求的情况增多,且预计未来购买此类住房的职工家庭将持续增长。考虑到这类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迫切需求,本次贷款新规拟新增限制交易类住房和共有产权类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新规规定,职工所购住房存在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一定年限限制转让、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等限制交易情形的,在该住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职工所购住房属于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执行共有产权要求的,亦可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2、规范拆迁和回迁住房公贷申请
据了解,目前深圳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中,拆迁住房往往涉及到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前需要注销抵押权的情况。为妥善解决该问题,保障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有效防范贷款资金风险,此次贷款新规拟对拆迁住房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注销抵押权业务予以规范,明确规定对于拆迁住房,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前为贷款追加足额抵押担保的前提下,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支持办理该住房的抵押权注销。
此外,对于因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等涉及回迁住房新购面积而出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新规明确在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担保前提下,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贷款申请;并根据项目开发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要件认定新增住房面积的购买行为,以增购回迁住房面积的价款作为购房总价,根据本市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等政策,计算可贷额度。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提取新规还进一步明确了“商品住房”的内涵,删除了不符合现行城市住房供应现状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取情形;贷款新规还明确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类型、申请变更贷款所购住房权利人应结清贷款的要求,规范了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放款前提、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等。
【政策全文】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住房按照《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照《贷款规定》申请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其住房是指:
(一)职工提交的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用途应包含居住用地属性,且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单身公寓、单身宿舍、公寓、宿舍;
(二)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所购房为住宅的。
二、职工所购住房存在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一定年限限制转让、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等限制交易情形的,在该住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三、职工所购住房属于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执行共有产权要求的,可以按照《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四、职工申请变更该贷款所购住房权利人的,应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予以结清。
五、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涉及拆迁住房,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但需要注销抵押权的,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追加足额抵押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支持办理该住房的抵押权注销。
六、职工就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涉及的回迁住房新购买面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项目提供符合《贷款规定》要求的担保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其申请,根据项目开发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要件认定新增住房面积的购买行为,以增购回迁住房面积的价款作为购房总价,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等政策,计算可贷额度。
七、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在该住房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且该住房所在项目开发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至该新建商品房(期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的,可予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应采用抵押方式进行担保。《贷款规定》第二十三条“公积金贷款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人可以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的规定不再执行。
九、申请人与父母、子女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户口簿或者诚信申报材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