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女车主坐在奔驰车引擎盖上哭诉4S店卖问题车拒不退车的视频,引发舆论一致声讨西安利之星4S店。4月13日,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发布声明称,已经展开对此事的深入调查,并派工作小组前往西安,将尽快与客户预约时间直接沟通,力求在合理的基础上达成多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可事情远没有结束,女车主在4月13日与西安利之星4S店负责人交涉时,又抛出了一个“店方曾收取了1.5万元的奔驰金融服务费”争议点。14日,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紧急发表声明称:梅赛德斯-奔驰一向尊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运营,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
不具名汽车从业人员对记者表示,只要汽车品牌商还在通过代理(比如4S店模式)做业务,就不可避免出现各种状况,这些4S店为了追求利润甚至不顾汽车品牌商的信誉。
女车主维权事件如同多米诺骨牌倒下已经引发连锁反应,目前已经有其它4S店购车的车主追究“金融服务费”、“代办费”等附加费用的合理性。有汽车行业分析师表示,此事如果最终由官方认定属于欺诈,则有可能彻底改写中国汽车4S店的盈利模式。
如果没有舆情发酵,但从法律层面,女车主所购车辆出现漏油情况要求退车或换车是否合理呢?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对记者表示,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女车主要求退车或换车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合理否?杨兆全认为,金融服务费在这个事件中的关键是该费用存在强制消费和消费者不知情的嫌疑。如果上述情况被证实,这笔金融服务费必然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维权。
法律有规定:支持车主退车
事情起因今年3月27日,女车主在西安利之星提车后在未开出经销商店大门的情况下,出现发动机漏机油的情况,遂与利之星4s店协商退换车辆。据女车主描述,4S店开始承诺退车,后来改为换车,再后来变为换发动机。由此,才有她4月9日坐在店内一辆红色奔驰轿车的引擎盖上,情绪激动地与数位4S店工作人员沟通此事,这段视频此后发布在互联网上并引发热议。
发动机漏油是否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车要求呢?杨兆全说明了车主可以退车或换车的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同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同权益保护条款。杨兆全对记者表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而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提到,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随着事情发酵,4月11日和12日,西安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介入此事,对双方所签订的退车退款协议情况进行核实;对西安利之星4S店涉嫌质量问题立案调查,并依法封存涉事车辆,委托法定监测机构实施技术检测。
4月14日上午,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称,已再次责成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尽快落实车主的退车退款事宜。
(奔驰漏油西安事件最新进展:律师称4S店强收汽车金融服务费违法)
金融服务费等潜规则收费何时灭?
可事情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女车主购车过程中竟然被收取了一笔1.5万元的奔驰金融服务费,这钱到底该不该收呢?是不是4S店代奔驰金融公司收取了呢?从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发的声明可以看出,金融公司与4S店并非一丘之貉。
在奔驰汽车官网的金融计算器中,如果选购建议零售价54.58万元的梅赛德斯—AMG CLA45的一款车型,在首付30%为16.374万元分期36个月的情况下,利率3.99%,月付款11278元。奔驰官网并未显示有奔驰金融服务费。
实际上,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已经成为汽车流通领域的潜规则。一张某汽车品牌流传到网上的微信群内消息透露,西安利之星收取金融服务费曝光后,已经有已购车车主开始咨询和投诉此事,“我要求各位从现在开始,密切关注当地媒体舆情,做好舆情监测,包括客户重大投诉事件等,特别是金融服务费、强制收费等销售收费类的投诉案件和媒体报道,一定要确保各店不出现媒体的负面报道,因为此报道一旦发布,肯定会被厂家判定负面,影响正常的经营和厂家返利。”
由上述流传出的消息看,至少厂家层面并不支持经销商收取金融服务费、强制收费等不合理销售收费。杨兆全对记者表示,销售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强制消费,如果经调查商家存在隐瞒情况、强制消费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如果金融服务费是贷款利率的变相收取方式,那就涉及贷款利息是否超过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规定的问题;如果金融服务费是汽车销售店自主收取的服务费,那么应当在事前向消费者明确,在消费者认可的情况下收取,并开具相关的凭证。”杨兆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