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张先生家中急需用钱,这时他想到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曾经提到的通过“保单贷款”可以随时支取所缴保费,也不需要任何费用。但是,张先生到保险公司办理时,才发现“保单贷款”不仅要在6个月内还款,还要支付利息。
和张先生遭遇类似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北京保监局近期就收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销售人员承诺投保后保单可以变现,如需要用钱时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但未说明办理的条件和要求,消费者申请时才发现不仅要限期归还贷款,还要支付利息。
据了解,“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将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已缴纳保费扣除相关保单费用后的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期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一项附加功能,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并不受影响。因此,投保客户可通过这种方式满足短期的资金需求。
不过,尽管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可以发挥资金融通功能,用以解决投保人的燃眉之急,但并非所有的资金需求都适合通过“保单贷款”来解决。
以张先生购买的终身分红两全保险为例,张先生每年缴保费10万元,累积已缴30万元。经了解,目前这份保单现金价值接近16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张先生可按现金价值的80%(即12.8万元)进行贷款,该产品的保单贷款利率为5%,张先生若贷款12.8万元的话,最多可以使用6个月,到期后除偿还所贷本金外,还应支付利息3200元。
显然,“保单贷款”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贷款金额有限,一般以保单现金价值的80%为限;二是需要支付利息,“保单贷款”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费提供的,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贷款利息;三是贷款期限短,通常要在6个月内归还,若投保人到期不能归还,不但要支付罚息,甚至会因利息总和超过保单剩余现金价值而被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进而失去保险保障功能。
对此,北京保监局提醒说,人身保险最本质的功能是保障,用来转移未来因意外、疾病、养老、教育等支出,而“保单贷款”仅仅是保险产品的一项附加功能,使用成本较高,只能作为权宜之计,不宜作为常规融资手段,更不宜通过“保单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若保险销售人员有片面夸大保单融资功能、隐瞒“保单贷款”局限性的行为,实属一种销售误导,切不可偏听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