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 骗提公积金将受到处罚
【案例】 去年4月,南京市浦口区某单位职工马某携带贷款合同和盖着“建设银行江苏省直属分行金融业务部”印章的贷款证明,到公积金中心浦口分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1.3万元)归还住房贷款业务。工作人员仔细审查了马某所带材料,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审批同意。几天后,马某到建设银行浦口支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业务的转账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贷款证明的主贷人叫马某,而贷款账户的姓名叫钟某,账号与姓名不符,因此作退票处理,1.3万元资金退回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浦口分中心接到银行的退票,怀疑这是一起伪造贷款合同和贷款证明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违法案件,当即到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珠江派出所报案。经查,马某系骗提自己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属于违法行为,公积金中心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执法;其伪造公章和假合同行为,公安部门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
【解读】公积金中心对职工违法骗提公积金如何追究责任?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
【新政】 对骗贷违法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据介绍,此次新政策为维护住房公积金安全,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一是从政策上严防骗提公积金违法行为。规定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防止“黑中介”利用小套住房频繁交易套取公积金;非南京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需要提供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防范职工通过“离职不离宁”方式套取公积金;严格审查异地转移手续,为防止“黑中介”利用异地转移套取公积金;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防止非家庭成员多人共同购买同一处房产骗提公积金;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防止利用购买住房部分产权方式骗提住房公积金;对委托提取还贷和柜面还贷统一采取转账至贷款账户方式,只能作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处理,借款职工无法提取出公积金;对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公积金的,记入公积金征信系统,限制其再次使用的资格。二是从政策上严控公积金贷款风险。贷款申请职工个人征信报告中出现贷款、贷记卡逾期未还清及近两年内累计逾期超过6期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贷款;对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不良记录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再次申请贷款将受到限制;对于拆迁购房的,按拆迁款抵扣后的房款金额计算贷款额度,避免套贷公积金。对保障房项目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作了详细具体规定,确保专款专用、资金按期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