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风险提示强调,对于消费贷款,商业银行要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贷中受托支付审查和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贷款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
提示风险的同时,银监会还向各银监局布置了加强对消费贷款现场检查力度的任务。“对综合消费贷款中大额、长期贷款占比较高的商业银行要重点关注。”
银行“重仓”消费金融
“今年以来,个人消费贷款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金额大、期限长的个人消费贷款增加较多,个别贷款用途与消费属性不匹配。”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由此,银监会才在11月中旬下发了这份风险提示。
一位国有银行人士称,最近几年,银行感到利率市场化冲击日益明显,加之对公业务同质化越来越严重,个人消费贷款再次被银行重视起来。“居民收入的迅速增长,也让消费贷款做大成为可能。”
个人消费贷款分为住房按揭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包括但不限于耐用品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贷款、汽车贷款等。
中信银行行长朱小黄就曾表示,消费金融恰逢其时。他认为,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转型正当其时,消费对经济的原动力作用越来越明显,消费金融的规范与快速发展已不可再被忽视。
以美国为例,美国作为最成熟也是最大的消费型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其GDP中个人消费占比超过60%,2010年占70.6%。消费信贷余额达到2.41万亿美元,消费信贷渗透率(消费信贷/GDP)为17%,占个人消费的24%。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五大商业银行的消费贷款余额达6553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8998亿元,增长15.9%;较年初增加3423亿元,增长5.5%。而今年一季度,整个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同比仅增长14.9%,比上年末低0.1个百分点。
商业银行迅速做大消费贷款规模的同时,一些风险也在悄然积聚。
“一般而言,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银行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比方说,汽车消费贷款需要购车合同,装修贷款需要有装修合同。”一名股份行人士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贷款用途证明难辨真假。相对于法人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的贷前调查大为简单。
基于这些变化,银监会就在上述风险提示中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明确各类产品的准入标准,加强人员配备、管理和培训。要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贷中受托支付审查和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贷款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
风险提示还强调,综合消费贷款不得用于投资。
慎对大额、长期综合消费贷款
风险提示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对住房按揭贷款和综合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
银监会数据显示,五大行上述高达65537亿元的消费贷款余额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8310亿元,占据绝大部分份额;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472亿元。
“商业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和贷款对象,合理确定综合消费贷款的金额和期限。”对于综合消费贷款,银监会称,鼓励个人小额、短期,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综合消费贷款,谨慎发放大额、长期的综合消费贷款。
从目前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来看,最高可贷额普遍较高,且期限也较长。
以工商银行为例,其发放的用于装修、装饰住房,购置住房装修材料、耐用消费品和其他大额消费品的家居消费用途的个人家居消费贷款,最高金额可达20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可达10年。
此外,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时,应对其加强资质审查,并建立名单制管理制度。对第三方中介机构推荐的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审慎受理审批,切实做好贷款“三查”,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例如,在房地产市场,市场的分工使我国银行对中介机构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大多数银行只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批环节,其他环节则由中介机构代办。
这就给一些房地产中介留下了可乘之机。一些房地产中介有的可能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发布虚假广告招揽客户;有的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帮助客户逃税。这些都有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的信誉、利益受损,严重的还会影响贷款的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