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贷款购车,赵女士被银行记入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于是她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撤销赵女士个人信用报告中发生过逾期账户的记录。
赵女士诉称,2004年自己以贷款方式向贸易公司购买汽车。贸易公司称其有两家合作银行,可以由公司代为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自愿为贷款提供担保。同时贸易公司承诺哪家银行先审批通过就办理该银行的贷款手续。赵女士随后在两套空白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划款扣款授权书等文件上签字。
同年6月10日,自己从贸易公司的另一家合作银行先获得了贷款,遂通知贸易公司取消支行的贷款手续。7月19日,自己接到支行通知,称贷款已经发放并让自己按期还款。随后,她立即与支行、贸易公司联系,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退还贷款。当时她还将从支行处领取的用于还贷的银行卡退还。
2012年8月27日,自己因办理信用卡等业务被拒绝,才发现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载有自己于2004年向银行贷款34.8万元逾期未还的不良信用记录。
赵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将自己的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删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赵女士与支行于2004年6月18日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但赵女士于2004年7月19日向银行交还了用于还贷的银行卡。所以,法院对赵女士要求支行删除其涉案贷款不良信用记录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切勿随意签空白贷款合同
随着资金融通业务的不断发展,汽车贷款的数量与日俱增。在办理汽车贷款业务时,应当严谨审慎,不要随意签订空白贷款合同,尽量避免“一款二贷”现象的发生,以免日后发生类似的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