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门峡陕县法院审监庭对该庭近半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高利贷现象进行了调研。
该庭调研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高利贷现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即贷款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民间借款中的高利贷都是借款人求助于贷款人而发生的,在借款人处于被动地位的情况下,贷款人往往利用借钱人急于用钱的困境预先扣除利息。
第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高额利息,并约定借款人如欲提前还款,应支付全部期限的利息或者支付一定的期限违约金。
第三,贷款利息的计算往往采用复利的方法。即贷款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其直接表现为将利息转化为本金,然后再对转为本金的利息再计算利息,最终导致在基础贷款额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适当保护复利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对于约定的不合理的复利,则需法律予以调整。
第四,一般的民间借贷往往不需要担保,而高利贷款中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且多数为抵押,在约定抵押时,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又占多数。
第五,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不合法。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款多为赌博、黑社会讨债性质等非法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往往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该庭认为,此类案件时,普遍存在着以下的难点问题:
第一,法律适用难。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不统一,尤其对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我国尚未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或者类似的处理规范,导致法官在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时无从下手。《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虽然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比《民法通则》具体、明确,但对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问题如何处理也较少涉及。
第二,证据采用难。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重在证据的确认,这也是审理的难点,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利息往往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因此,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纠纷发生后,许多借款人虽然以对方是高利贷为由抗辩,但难以举证,也导致法院在证据采用上处于两难的境地。
第三,查明事实难。实践中,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往往会以合法形式出现,有的借款人在借款的同时即已扣除高额利息,借据可能只出现借款数额甚至连利息都未约定,出现这类纠纷,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证明事实真相。
第四,和解调解难。由于高利贷中贷款人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其在达不到谋取利益的目的一般不会轻易接受调解。而且由于其掌握的相关证据比借款人掌握的充分,因此,其在诉讼中往往处于主动的地位,不轻易言和。
经调研,该庭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第一,制定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作为金融融资不可或缺的补充,国家应该尽早制定适应其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借助社会的力量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合法化发展。建议运用新闻媒体加大这类案件的宣传力度,重点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告诫人们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要从防范风险、完善合同、遵守法律等方面有效预防发生纠纷,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尤其是大额借贷纠纷时,还应当注意审查其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一旦发现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