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银监会宣布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加上原有的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地,消费金融试点城市将达到16个。按照“一地一家”的原则,将有12家新公司加入消费金融领域。消费金融领域将向民间资本开放,在近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中,银监会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但也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的规定,一度让消费金融公司束手束脚,此次的《修订稿》取消了这个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
《修订稿》将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对于不少消费者来说都是个“福音”。据了解,许多申请贷款的消费者,月收入仅为一两千元,按照以往的标准,最多只能申请万元左右的贷款,新标准将使其贷款上限大大提高。另外,按照原先的规定,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只允许曾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的“老客户”办理,《修订稿》则将这个限制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