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下面给大家分享两个关于套路贷的案例。
1、起初只是碍于情面帮朋友贷款最后却赌上了市中心的房子
2016年10月,家住浙江杭州下城区的王某因朋友请求,帮朋友去做个2万元的借贷担保,碍于朋友情面,王某勉强答应了。
在犯罪嫌疑人施某的公司办理借款时,朋友突然改称要让王某帮忙共同借贷。
王某极不情愿,但朋友不惜下跪做各种承诺,王某最终还是心软了。
签署借贷协议时,明明2万元的借款,合同上却变成了4万元。施某解释称,其中1万元是保证金,另外1万元含上门费、平台管理费、诉讼费等预支费用,实际拿到借款是2万元,并表示只要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累计只需要还款2万元,但若逾期未还,则约定要还4万元。
签完合同后,朋友的银行卡上立马收到2万贷款。但王某没想到的是,他的噩梦就此开启。
两个月后,朋友“突然”失联,借贷公司便向王某来催讨4万元“欠债”。无奈之下,王某又到另一犯罪嫌疑人余某清的公司借贷4万,虚增合同变为6万,与之前“行规”类似,6万元借款到帐后,对方立即让王某从银行取出,其中4万元用于还清前面“欠债”,2万元交还对方充当“手续费”,借款期1个月。
一个月之后,还不出钱的王某债务便累积到了6万元。因为不断“拖延还债”,王某与对方的债务从6万变成9万,再变成20万。
看王某实在还不出钱,余某清以到法院起诉、找他家人麻烦等方式软硬兼施,逼迫王某去指定的第三家投资公司继续借贷还20万“欠款”,借贷合同这次变成了40万……之后又如法炮制,王某被逼向第四家投资公司借贷,一年之后“欠债”已达120万元,位于市中心的房子也成了抵押物。在“欠款”期间,王某不断遭受对方言语威胁、非法拘禁、殴打体罚等,以至于一次次被逼就范。
其实,王某的120万“欠款”中,实际拿到手的只有50万,事后王某母亲表示愿意卖房子偿还儿子实际借到手的50万,再多加40万,愿意一共偿还90万,可对方仍然不愿意。
2、晚还了三天款违约金竟高达3万7!
2017年5月,贵阳的霍女士因手头比较紧,向花果园的一家车贷公司抵押了自己的车辆,并借款十万元。谁知,她只是逾期了三天归还本金,这家车贷公司竟然就要索取三万七千元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霍女士说,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她只好将手里的一台轿车作为抵押,向车贷公司贷款10万元,双方约定,每个月由霍女士向车贷公司支付利息2000元。
霍女士说自己本来是想签三个月的贷款期,但是对方称所有的车贷都只能签一个月,让霍女士放心把钱拿去,想用多久都可以,只要把利息打给对方就可以了。
前两个月,霍女士都按时支付了2000元的利息,而到了第三个月,当霍女士提出,将合同再延期一个月的时候,情况突然发生了改变。
霍女士:“我就给他说,这个月我还不了款,我还要用一个月,对方就说我不能只打2000块钱,要付4000块的利息,我就问他为什么,他说我们这当中有展期费。”
展期费,按照这家公司的说法,是霍女士延期还款要交的一笔费用。霍女士说,在此之前,对方从没说过有这笔费用,现在突然提出来,让她无法接受。她决定,立即归还十万本金,将质押车辆给取出来。
可是当霍女士按照约定,把钱还了之后,对方却不把抵押车退还,说她逾期了。
原来,在合同当中提到,一旦霍女士违约,就要支付本金30%的违约金。这也就是为什么车贷公司一直要向霍女士要求3万7千元的违约金的原因。
根据当时的贷款合同规定,霍女士应当在7月9号还款,而霍女士还款的时间,是在7月12号。就这样,即使归还了本金、支付了利息,霍女士价值二十多万的车还扣在对方的手上,对方表示,不交纳逾期费,就别想提车。
这些“套路贷”,专挑有房有车的人下手的,那到底在“套路贷”中产生的哪些利息是合理的,哪些又是不被法院支持的呢?
律师分析:
套路贷与高利贷是有区别的,“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为获取高额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案例一中为典型的“套路贷”,王某为了履行保证责任,四处借款,拆东墙补西墙,各项借款加起来120万元,但实际到手的只有50万元,陈海借款3万元,扣除所谓的上门费、利息、保证金后,实际到手的也只有6000元,因此王某和陈海在偿还各自借款的时候,完全有权依法要求按照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作为本金偿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意思呢?
具体的以贵阳花果园的霍女士为例,其向车贷公司借款10万,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月利率为2%,年利率为24%,霍女士逾期归还贷款仅三天,车贷公司就依据贷款合同要求其另支付37000元的违约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贷款中约定了什么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只要这些金额加在一起,超过年息24%的利息标准,超过的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贷款公司不同意的,借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给予确认。
近年来,非法高利贷也将手伸到了大学校园这篇净土,这种非法校园贷,往往以“裸贷”的方式追债,利用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的羞耻心和社会评价逼迫借款人按照各种不合理的利息、违约金偿还借款,遭遇“裸贷”追债的大学生,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归还“裸条”,并保证没有扩散,那如果“裸条”已经扩散了怎么办?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种情况,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提供“裸贷”者的刑事责任。
下面小编在为大家送上“套路贷”中常见的几种套路:
一是以“贷款”为诱饵,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套路贷”通常以快速放款、无抵押无担保放款为诱饵,但目的不同于高利贷只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其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比如车贷“套路贷”的最终目的是占有他人车辆、房贷“套路贷”的最终目的是占有他人房产。
二是虚增借款本金,以达到非法目的。“套路贷”通常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他人签订远远高于实际借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同时借助银行取现收回现金等方式制造真实交付的假象。
三是制造违约事由,以解除借款合同,非法取得财物。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中通常约定严苛的滞纳金、违约金等违约条款,并蓄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的情形。一旦达到条件,立即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虚高的借款,一旦无法偿还,则骗取借款人“借新还旧”垒高借款金额或以房产、车辆等财物抵债。
四是利用欺骗、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索款。为获取高额偿还款,“套路贷”放贷人会通过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尾随借款人甚至泼油漆、撬门等手段比拼还款,甚至借助虚假的“借款合同”、蓄意制造的银行流水等对借款人提起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