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贷款又称保单质押贷款,它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抵押,向保险公司取得的贷款。保单所有者之所以能获得保单贷款,是由于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均衡保费制的实行,使得终身寿险的投保人在保单初期所缴纳的保费高于其当期的各种支出,因而通过逐年积累,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现金价值。
目前,我国的保单质押贷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投保人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保险合同效力;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给借款人,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据合同凭保单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从某种角度看,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开拓创新业务渠道,延伸服务领域的新型业务。该项业务的开展,对保险公司来讲,稳定了客户,保证了保费收入,赋予了保单新的功能,加强了保单的营销力度,扩大了客户买保险的投资效应;对客户来讲,缓解了资金需求的压力,解决了客户退保将造成受益损失而不退保又没钱办事的“两难”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突破了原有的分担风险、消化损失的单一功能,向储蓄、投资等多重功能发展的产物。
所以,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但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保单质押贷款制度,而只是在第56条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间接确认了寿险保单的可质押性。该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对该条的反面解释就是,在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将寿险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
此外,作为担保制度一般规定的《担保法》也未明确地将保单列为可质押的权利凭证。基于上述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保单质押贷款缺乏法律规范的支持,这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应当适时将其纳入担保法律体系中,以规范保单质押的市场行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保单贷款怎么贷?
现在,利用自己以前购买的保险单就能申请到贷款,贷款利率还比银行低,保单贷款是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
向商业银行申请保险单贷款,具体的流程如下:
1、携带上述申请材料,前往商业银行,提出保险单贷款申请;
2、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比如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实地调查等,对借款人进行审;
3、商业银行与通过审查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保险单质押登记等手续;
4、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资金。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后,商业银行会出具《保险单质押解除申请书》,便可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解除保险单的质押。
其实,用保险单贷款,实际上是以保险单作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单都可以贷款,只有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才可以贷款。
一般来说,储蓄性质的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比如养老保险单、人寿保险单、分红保险单等。部分万能型的两全保险单、万能型的养老年金保险单,也具有现金价值,可以用来贷款。而意外险保险单、健康险保险单,不具备储蓄性质,也不具有现金价值,所以不支持贷款。
具体来说,以下几类保单是无法办理的:
1、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由于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很低,不能进行贷款;
2、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医疗费用保险、财产保险,以及有保费豁免功能的少儿保险都不能办理贷款;
3、保费在10万元以上的投连险虽能很快地累积可观的现金价值,但因其价值随投资单位价格波动,无法确定的。
正常情况下,保单贷款的额度不会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80%,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具体险种和所缴的保险费用以及投保的年限相关,如果累计的保险费用越多、投保的年限越长,那么,保单贷款的资金额度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