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因素
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下发后5年来的操作情况看,在制度设计、内容覆盖、可操作性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一是对“农户”难以准确界定。制度规定,“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实际上多数银行在划分涉农贷款时仍以农户的“户口身份”为主,并未考虑其“谋生地”和“居住地”等因素。此外,制度规定“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银行在实际统计中,如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其贷款统统归属为涉农贷款。二是以“注册地”为主要依据易放大农贷比例。统计制度将注册地位于“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均归结为涉农贷款。
政策因素
近年来,一些金融支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加速推动了农贷比例的上升。一是金融监管政策。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突出强调要“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银行监管部门对涉农贷款先后提出多个目标,如“确保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和占比均高于上年”。人民银行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对农贷比例较高的银行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二是各地额外奖励政策。《江西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此外,税务部门每年对银行的涉农贷款给予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银行调增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冲动。
人员因素
部分银行在执行和理解政策时,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片面理解制度等因素,人为地放大了农贷比例。一是执行统计制度不严。在对农村发放贷款时,部分银行信贷员不愿去现场走访调查,确定借款人是否已举家外出谋生离开户口所在地一年以上,而是简单地以其农村户口确定“农户”身份。一些户籍在农村的各级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如县人民医院)公职人员,其贷款也根据“农村户口”统计到涉农贷款中,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二是片面理解统计制度。统计制度划分农村企业时,将“农村区域”定义为“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个别银行片面理解为“县域所有乡镇贷款全部属于涉农贷款”,人为地扩大了涉农贷款外延,从而将一些个人非涉农贷款统计到涉农贷款中,导致涉农贷款比例大增。
技术因素
调查发现,多家银行的信贷管理系统研发和更新落后,缺乏涉农贷款的归口管理与统计功能,信贷业务系统未开发涉农贷款数据校验和归属功能,在统计分析时全凭信贷员自行判断其归属。少数银行系统虽建立了涉农贷款统计报表,但并未严格按照《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建立“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与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系统对接,无法查看涉农贷款明细台账。
社会因素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县城急剧加速扩张。部分无田无地的“失地”农民和移民变成了市民,常年在外务工谋生,其“农村户口”身份十分模糊,银行在贷款分类统计时,仍将这些农户统计到涉农贷款中……(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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