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导致管理和风险防控难度大,不利于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保单质押贷款作出明确规定,保单作为质押物、保险公司作为贷款人的市场行为缺乏法律支持。我国《保险法》仅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依照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限制,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间接确认了寿险保单的可质押性,而《担保法》和合同法》也未明确将保单列为可质押的权利凭证。
另外,《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保险公司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规定,没有涵盖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不利于有效防范其洗钱风险。
最后,实践中各保险公司因市场竞争和自身资金利用需求,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可贷保单类型上存在很大差异,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一定程度增加了管理和风险防控难度。
一是保单质押贷款资金不属于《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所规定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各类形式范畴,存在监管真空,且其是否需要纳入贷款监管范围尚不明确,对金融分业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是在监管实践中将保单质押贷款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未建立对该项业务的管理规范和风险防范机制,未建立行业统一的操作规程,存在一定的外部监管风险,不利于该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是由于贷款保单主要为银保保单,这种跨行业、跨机构的业务类型割裂了客户身份信息和资金交易信息,加大了监测难度,增加了风险隐患。资金实际投向难把握,民间借贷倾向弱化了宏观调控效果。保险公司发放保单质押贷款一般都要求不得投资楼市、股市、期货和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实际上,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只要贷款人不直接从放贷银行卡里划账到投资账户,监管机构无法准确掌握资金具体流向。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依据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贷款金额和保单类型,分档设置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贷款人可能会为了追求高收益,将资金投向限制性领域,甚至投向民间借贷市场。
尚未纳入社会融资统计范畴,一定程度影响货币政策执行。保单质押贷款使部分社会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规模上未在全社会融资口径中反映,在资金投向上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大,某些方面可能不符合甚至背离国家的产业政策方向,中央银行难以准确掌握其数量、投向、分布和运行情况,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并弱化国家对经济、金融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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