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宁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垫付款追偿纠纷案件。
2013年1月,赵胜欲购买汽车搞运输,睢宁县某汽车公司向赵胜进行促销,承诺可以零首付贷款购车。后双方达成购车协议,由赵胜向银行贷款20万用于支付车款,汽车公司则为其贷款担保。车贷期满后,赵胜仅向银行还款5万元,仍欠15万贷款未还。于是银行从汽车公司的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公司变成了债主。无奈汽车公司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赵胜偿还垫付的贷款。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赵胜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汽车公司作为保证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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