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家住在瑶海区的一个小区,房子很大、装修也挺豪华,几年下来房贷也还清了,本是人生得意时,却不想因为产权证上的户主一事折腾不已。
陈女士所住的房屋属于捷诚公司所有,产权登记在职工李某名下。2007年2月13日,该公司与陈女士签订一份《购房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出售给陈女士,转户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陈女士支付了首付款,该公司也出具了收据。房屋交付之后,其在房屋内居住至今。如今陈女士的购房款早已付清,房屋却一直未过户。
无奈之下,近日,陈女士诉至瑶海区法院要求李某和公司立即配合将涉案房屋办理过户。
法庭上,李某辩称自己以前是该公司的职工,公司当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目的是方便办理按揭贷款。为了明确产权,自己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产权确认书》,所以自己早已不是房屋的产权人。
李某表示,公司2007年2月将房屋出售给陈女士,公司全体股东均同意,他们签订出售协议,约定费用由公司承担。这套房屋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但至今不办理过户,对自己也造成很大影响。他同意房屋过户给陈女士,但这些都需要公司的配合。
因捷诚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为查明事实,法院前往捷诚公司询问,该公司对过户无异议,但不同意承担过户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陈女士自愿达成协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女士,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陈女士在签订协议当日即已付清首付款,有收据为证,办理过户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应当将房屋过户给陈女士。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陈女士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陈女士名下,过户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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