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跟这家公司打过交道,更别提做生意。”企业主陈成(化名)拿着一张购销合同对记者说。合同上,陈的企业作为甲方,向乙方“采购”了几百万的材料。
尽管合同有问题,陈成还是凭此向银行“贷款”支付给乙方。而这一切,他表示都出自放贷银行的安排。
去年“华鼎担保案”爆发,有企业接受了银行“转贷”,即通过前述手法,银行新批一笔流动资金贷款以填补华鼎留下的资金问题,暂时搁置争议。随着记者调查的展开,越来越多企业主愿意出示转贷的文本,他们认为银行转贷存在一定的模糊操作。据企业主自发统计,广东地区转贷金额高达10亿,期限普遍为一年。年中这批贷款将陆续到期,对转贷的定性决定了债务归属。
两种“转贷”手法
2006年开始,广州金融圈“名人”陈奕标利用华鼎、创富、中担三家担保公司,以协助企业从银行贷款为名,诱使企业虚报贷款金额,并截走资金用于“理财”;2010年末事发,据陈本人的供述,留下资金烂帐高达19亿。
但不到一年里,官方公布的涉案金额就缩减到9亿,原因之一是有些企业主接受了银行“转贷”,暂时补了窟窿。
据企业主反映梳理,银行转贷手法主要分两种:
其一是“过桥”:先由第三方把资金打入企业旧贷款账号,把坏账还了;银行再以新批贷款的名义,配合虚假合同,通过“受托支付”把款打给第三方。此法适用于原贷款出现逾期的企业主,因逾期后银行无法对其发放新贷款,需过桥方垫付。
据企业主刘伟(化名)讲述,去年某银行新任支行长一直催他“转贷”,但要企业自己找过桥。“我坚决不干,大不了企业破产。这关系到贷款的定性。如果我找人过桥,变成是主动归还贷款,以后就没法谈判了。”
企业主陈成较为配合,自己找过桥资金,但没找到。“哪有那么容易?我找了很多公司,跟我有长期合作的,人家都不敢给我过桥,听到华鼎都躲着走。”
后来陈成在银行安排下,见了一名陌生的深圳企业家。对方拿出一份“购销合同”,他盖了章,还向对方支付了1.8万元“手续费”和“资金占用费”。几天后,他发现华鼎那笔债务已“还清”,之后一个下午,他的账户进了700万,两小时内资金又被转走,进了深圳某贸易公司。
“银行提前把贷款合同都做好了,再给我找过桥资金。我上交了财务章,出纳也守在银行配合他们转贷。”
若旧账尚未逾期,银行可用第二种做法,不必在合同上做文章。
企业主洪波在银行授意下,提交了真实的购销合同,内容是向其上游企业采购500多万元的电缆按正常程序,银行应把新批贷款直接打给其上游企业,但这样无法归还旧账。
“当天晚上7点多我接到短信通知,有500多万打到账上,接着被全额取现,又以现金方式存入华鼎那个贷款账户。”洪波说,他曾交给银行几张空白支票,取现时点又是下班时间,他认为显然只有银行内部能操作。
因上游企业未收到货款,合同随之作废。在银行账上,洪波名下放了一笔500多万的贷款;但在洪波看来,该款项从未下放,“凭这点我就可以告银行”。
违规一说未能得到银行的回应。记者向涉事银行办公室求证,相关人员均表示“不了解情况”,且因涉及刑事案件,司法结果出台前不便答复。
借新还旧还是违规放贷?
企业主认为转贷涉嫌违规;而另一说法是,银行只不过以“重组贷款”的方式帮企业借新还旧。
根据银监会2007年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定义,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同时规定,“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名国有大行对公业务主管表示,银监会对重组的操作流程未作详细规定,各省可能会出台指引。“重组就是‘死马当活马医’,给企业展期,或者让他另找资金过桥。我们手里案例极少,更没给中小企业办过。”
他表示,贷款重组有两大特征:其一,重组前后的贷款是同一笔贷款,或者新旧两笔贷款有明显接续、关联关系;其二,重组后的贷款一定会划入不良,贷款人在征信系统留下“污点”。
记者采访发现,转贷与此不符。
企业主洪波(化名)向记者出示了转贷的全套文本,包括《小企业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以及《购销合同》。从条款看,这完全是一笔新贷款,未提到华鼎事件留下的坏账,因此不存在“重组前后的关联性”。
多名企业主证实,转贷后,新贷款是按“正常类”来管理,不符合银监会“重组贷款至少归入次级类”的规定。“接受转贷就是为了保住征信记录,不影响其他贷款,维护企业运营。如果还划成不良,谁愿意配合银行?”
旧账未了,就向没有还款动机的企业发放新贷款,甚至找资金、造合同来“过桥”,银行此举显然不能理解为贷款重组。
华鼎高管未出庭
银行转贷尚未进入法庭视野,当前检方对企业主的起诉,亦可作为转贷定性的参照:如果企业不负主要责任,则不必承担烂帐(或仅承担部分),转贷后的新贷款亦不应算作企业债务。但庭审似已陷入僵局,结果遥遥无期。
上月15日、24日,越秀区人民法院拟分别提审创富、华鼎公司高管。但等后被告知庭审延缓。“法院说,原因是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到庭。”一名企业主发来短信。
自从今年3月华鼎案首宗刑诉开庭,事件逐步变为企业主的“独角戏”。企业主法律顾问、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学锋称庭审存有三大疑问:
首先,检方以“骗取贷款罪”起诉企业主,该罪量刑较轻,一般在无法证明被告犯罪动机时使用;同时,检方在起诉状中指企业主与华鼎高管是“伙同”关系,照此推理,则也应用“骗贷罪”起诉华鼎高管。
若华鼎高管与企业主定罪不同,两者是否仍算“伙同”?
再次,“骗取贷款罪”的要件包含受害人、犯罪后果。按照起诉书,受害人为银行,但银行既未报案、也不到庭。犯罪后果亦难统计,约10亿的贷款通过转贷“调整”,能否计入损失?
最后,检方圈定近70家企业作为刑诉对象,但涉事企业达数百家,对其他企业应如何处理?
“开始以为这事可以很快解决,现在看来很难。过两个月贷款到期了,搞不好要再做一次转贷。”洪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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