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一对外地夫妇在武汉购房遇上烦心事:因为曾在银行留下信用污点,致使房贷办不下来。回头找开发商要求退还首付款,开发商也不退。
信用有污点 3次申贷“流产”
这对夫妇丈夫姓唐,户口在十堰市;妻子姓成,户口在红安县。2011年,他们相中了新洲阳逻“莱茵城”一套98平方米,总价近30万元的新房。唐先生曾在武汉工作过,有一年以上缴纳社保的证明,而且是首套房,符合在汉的购房条件。在以二人名义草签合同,并交纳了8万多元首付款后,他们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银行审核发现,成女士曾在2000年留下信用卡刷卡逾期90天未还的不良记录,拒绝发放贷款。两年内,开发商协助他们先后换了三家银行,均因成女士的信用问题,房贷未获通过。
售楼部经理:贷款办不成 责任在买房人
贷款办不下来,自己又无力一次付清尾款,唐先生夫妇回头找开发商,要求退还8万多元首付款,但开发商不退。理由是:房贷办不下来,是他们的信用问题所致,责任不在开发商。而且,开发商与唐先生夫妇签的购房合同,已经在房管部门网上签约,房子已经在唐先生夫妇名下了。
为此,唐先生夫妇向本报投诉。“房子没买成,首付款又不退,岂不是让我们房财两空?”
昨天,莱茵城售楼部经理刘先生接受采访时说,因为信用污点导致房贷办不下来,违约的是唐先生夫妇,首付不能退。唐先生夫妇可以与该公司协商,一次付清尾款,如果一次性付清有困难,可以分期付款。
对此,唐先生夫妇不能接受:“我们也没想到,12年前过失留下的信用污点,会影响今后买房。如果有能力一次性付清房款,我们干嘛还要向银行申请贷款?”
律师:开发商应无条件退款
眼下,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买房人的商贷或公积金贷款办不下来,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或首付款的事情,屡屡发生。
今年元月,家住汉口永清街的汤女士,在江汉路某楼盘看上一套总价70万元,面积40平方米的小户型,付了2万元定金。原以为能申办到50万元公积金贷款,得知只能申办到40万元,她无力承担首付,决定放弃购房。但开发商认为她违约,不愿退定金。
房贷办不下来,究竟是谁的责任?开发商该不该退还定金或首付?
湖北某律师事务所林颖说,2003年6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林律师说,银行不批购房贷款,既不是开发商的责任,也不是购房人的责任。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发商应当无条件退还购房款,不应当依据定金条款对购房人进行处罚。根据武汉市关于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的有关规定,如因购房人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解除售房合同,可以办理合同注销备案。
林律师提醒,市民平时应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尽量不要在银行留下信用污点,以免给自己购房、买车等消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购房前,应评估自己的支付能力,核实自己的信用情况,必要时可请售房单位配合。如果因贷款手续未获批准而出现纠纷,购房人可以先与售房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请工商部门介入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