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一女子借给他人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5%,经多次催款未果。诉至法院后,请求借款人按约偿还本息却没有得到完全支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卢某,利息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
被告陈某于2006年12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从2007年4月开始计利息,月息按2.5%计,并立有书面凭证交原告收执。原告经多次追被告还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月利率按2006年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即2.04%计算,放弃超出的部分。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书证为凭,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没有违犯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约定的借款按月息2.5%计算,已超过2006年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2.04%,原告放弃超出银行同期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