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鹿城区府发的:关于对鹿城区期房安置房收购协议质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
底部还有政策解读,来源于鹿城区政府网站。
为助推我区各类改造建设,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3〕193号)的精神,结合《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实施收购的若干规定(试行)》(温鹿政办〔2017〕28号),现就我区期房安置房收购协议质押贷款(以下简称“收购协议质押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收购协议质押贷款
(一)本意见所称的收购协议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质权人”)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并且由出质人以其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征地房屋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收购市场化安置协议书》(简称“《货币收购协议》”)作为应收账款向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融资行为。
(二)收购协议质押贷款业务开展要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防范的原则。
(三)实施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协助配合质权人、出质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工作,以确保资金流向的安全性。
二、关于贷款办理
(一)借款人向质权人申请收购协议质押贷款的,应按照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申请材料。
(二)质权人应对借款人的申请及其提供的资料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融资贷款业务:
1.质权人应就出质人提供的《货币收购协议》原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报实施单位予以书面确认,并进一步核实应收账款质押金额和付款时限的准确性。
2.质权人分别与借款人和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办理质押登记前,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明确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并且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4.质权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登记公示系统(www.zhongdengwang.org.cn)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实施单位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以便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5.质权人、出质人与实施单位共同签订《货币收购协议质押三方协议》,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编号、质押期间及质押注销后的款项划转等事宜。
6.实施单位应将《货币收购协议质押三方协议》存入档案,并在《货币收购协议》的所有正本及副本上加盖“已向 (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印章。
7.质权人办理放款手续,并妥善保管《货币收购协议》(正本)原件,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8.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 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1)实施单位根据《货币收购协议》和《货币收购协议质押三方协议》将涉及款项拨付完毕的;
(2)出质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提前还清本息的。
符合上述第(2)项情形的,办理注销登记期间,质权人还应书面通知属地街镇。
三、其他
(一)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2017年xx月xx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新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其中对应收账款定义增加了“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填补了期房安置房收购协议权利质押的法律空白。为更好地发挥收购协议作为应收账款的融资功能,解决原房屋所有人或其利益关系人短期内市场房源购置、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结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温州市鹿城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实施收购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17〕28号),制定出台了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对期房安置房收购协议质押的定性
实施单位与原房屋所有人签订的《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征地房屋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收购市场化安置协议书》(简称《货币收购协议书》)为基础的债权可定性为应收账款。原房屋所有人可以其领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货币收购协议书》为基础的债权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二)关于贷款审查
借款人申请收购协议质押贷款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其贷款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明确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等内容。
(三)关于质押登记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质权人应通过其建立的登记公示系统(www.zhongdengwang.org.cn)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理质押登记前,应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明确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并且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3.实施单位根据《货币收购协议》和《货币收购协议质押三方协议》将涉及款项拨付完毕的,或者出质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提前还清本息的,质权人应自以上情形产生之日起 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四)明确实施单位职责
1.应配备专人负责协助配合质权人、出质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工作,以确保资金流向的安全性。
2.实施单位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以便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3.对《货币收购协议》原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予以书面确认,并进一步核实应收账款金额和付款时限。
4.对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无异议的,与质权人、出质人共同签订《货币收购协议质押三方协议》,明确质押期间及质押注销后的款项划转等事宜。
5.将《货币收购协议质押三方协议》存入档案,并在《货币收购协议》的所有正本及副本上加盖“已向 (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印章。
6.签收《应收账款债权质押注销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