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套路贷最新消息
近期,一种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频频发生,社会影响恶劣。28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表示,上海法院将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套路贷犯罪,在经济上重罚。
28日,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2年至16年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34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10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16年。
上海市高院副院长黄祥青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此次集中宣判的4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3个罪名,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5大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严惩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犯罪选择的作案目标,一般是一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生活作风上有问题或暂时遇到困难、急需用钱,自己或父母名下又有房产等大宗财产的群体。一旦选定目标,被告人便会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各种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然后有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合同上标明的全部款项的假象。此时,被告人往往会保留相应证据,以便日后打官司。之后,他们会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到这一步,被害人需还款的金额已是最初借款金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被告人便采用非法拘禁、堵门砸窗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要求被害人按签订的借条、合同还款,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由于被告人手中握有较为完整的证据,而被害人往往空口无凭。从单一案件来看,法院有可能会支持放贷者,因为它确实很像借钱后无力偿还的民间借贷纠纷。”
从四个方面从严从重惩治
从本次集中宣判的4起案件来看,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其中还掺杂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黄祥青表示,上海法院将从四个方面从严从重惩治。
第一,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第四,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有财产刑规定的,加大财产刑的判罚力度,对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于一般参与的从犯,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区别于首要分子和主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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