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女子阿云(化名)不慎丢失身份证后,竟发现其被征信中心列入黑名单,经调查发现原来是遭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伪造阿云签名与东莞市东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文件,购买汽车后,因向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且未及时还款,而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身份证遭盗用被列入征信黑名单
阿云诉称,其身份证原件丢失后,当即向派出所报案,并于2015年3月12日登报公告声明其丢失身份证作废。2015年8月27日,阿云因个人购房需要到银行申请贷款,但银行以其信用有问题为由拒绝了其申请。同月31日,通过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惊见自己被征信中心列入黑名单。经调查发现,原来是他人冒用其身份并伪造其签名与东莞市东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新车订购单、划款授权承诺书等购车文件,并向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12.3万元。因冒用者未及时还款,阿云才知晓有人冒用其名义购车贷款、并且自己被征信中心列入黑名单。
阿云认为,购车文件中“阿云”字样的签名均非自己所签,自己与东莞市东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从未达成任何协议,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两被告在与冒用者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其应尽的审查核实义务,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两被告承担。
经公安机关对购车文件上“阿云”字样签名笔迹鉴定,鉴定结果非阿云签署。
法院判决购车文件无效
据此,阿云将东莞市东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购车材料中的订购合同等文件对其无效、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将其在银行征信中心的黑名单撤除等。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购车材料中署名为“阿云”字样的新车订购单、划款授权承诺书、金融抵押合同等购车文件对阿云无效。
诉讼中,阿云以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已将其从银行征信中心的黑名单上撤除,并且收到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的赔偿款8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对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说案:商家未尽审查义务 造成损失也要赔偿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已确认新车订购单、划款授权承诺书、金融抵押合同等购车文件上“阿云”字样的签名非阿云本人所签,即是说,上述购车文件并非阿云的真实意思,因此,对阿云不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诚如阿云所言,因汽车销售公司在购车文件的签订过程中对购买人的身份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造成阿云被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并为处理相关事项支出一定的差旅费用,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侵害了阿云的民事权益,应承担阿云为处理纠纷造成的损失。但鉴于阿云已从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获得了8000元的损失赔偿,已收款项远远超出阿云提供的差旅等发票数额,即阿云的损失已得到填补,其另行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构成重复获利。
本案例也提示相关单位在核实身份信息时应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被泄露的个人信息从事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