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提车时被收3000元车贷“手续费”,4s店竟称是“潜规则”。近日六安市民刘先生就遇到了这一幕,随后经工商部门介入,4s店才答应退款。工商部门表示,贷款手续费是一种价外收费,国家没有专门规定,如果销售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双方可以协商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但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的形式,强行要求客户交费。
案例回放:
2012年8月26日,六安市民刘先生在位于三十铺镇的一汽车销售公司4S店看中了一款品牌小汽车,标价15万多元。随后办理了汽车贷款手续,签订了车辆定购合同,并按照汽车销售公司的要求交付了首付款和3000元的贷款手续费。后来,刘先生无意中在报纸上看到了这款汽车的促销广告,称2012年9月30日前购车,信用卡分期购车的,实行零手续费,而且这家汽车销售公司也列在促销广告的名单中。于是,9月7日,刘先生提车时,便要求退还贷款手续费,但销售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搪塞,不予退还。
处理结果:
经调解,退还了刘先生3000元贷款“手续费”。
工商点评:
贷款手续费是一种价外收费,国家没有专门规定,如果销售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双方可以协商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但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的形式,强行要求客户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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