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住建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缴存职工居住条件,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并经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提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40万元,调整到最高60万元。
二、放宽备案条件
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开发企业,如果能证明其土地已经走正常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程序,并已交付土地出让金,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发票的可以受理备案。
三、放宽贷款使用条件
(一)收入稳定、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可延长至退休后五年,最长不超过三十年。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四、扩大贷款使用范围
(一)办理父母为子女贷款购房业务
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为未缴存公积金的单身子女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可为本辖区内也可为异地房产,但必须以本地区房产做抵押,子女为所购买房屋的独立产权人,须满十八周岁,借款年限按父母年龄核算,父母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并履行共同还款义务。
(二)增加共同还款人
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可申请增加共同还款人参与共同还款;共同还款人为我中心缴存职工,需正常连续缴纳公积金满5年或财政供养人员,并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
(三)开展装修贷款业务
职工申请装修贷款的,必须用房产做抵押,拟装修的房屋为两年之内的新购住房(以房屋产权证日期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准),能提供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及预算单,装修标准每平米不超过1000元,最高额度为2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10年。
(四)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缴存职工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的,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