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唐山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与传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比,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借贷成因不同。与以往传统的民间借贷多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形成借贷关系相比,当前借贷关系的成因明显呈多样化,有的以获取高息为动因主动出借款项,有的以进行虚假投资等为诱因骗取他人款项,而有的则以高额回报等名义向他人借款后再向第三人出借以赚取利息差,从而导致借贷纠纷。
借贷主体不同。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主要为亲朋好友,双方基于亲情、友情关系而形成借贷关系,而当前的纠纷虽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亲友关系,但更多的纠纷往往发生在以“巨大利益”为红线而形成的临时认识关系之中。
借贷手续不同。传统民间借贷基于亲情、友情而形成,借贷手续往往十分简便,甚至没有手续,一张欠条或是一个口头承诺就形成了一个借贷关系。而当前此类纠纷往往在表面上都是中规中矩的,均以书面形式约定诸如借款数额、期限、利息等各项权利义务,手续齐全、完备。
借贷数额不同。以往的民间借贷多用于家庭“救急”,因此,借款数额比较少,且很少约定利息。而当前的借款款项因多用于“投资”,故此类款项的数额与以往相比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借款数额比比皆是,且基本全部明确约定利息,而利率则大体为月息2%、2.5%左右,更有甚者,以种种隐性手段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据统计, 2012年前三季度,仅路北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标的额为上百万的案件就有65件,约占收案总数的33%。
借贷后果不同。传统的民间借贷基本上仅局限于当事人双方,极少涉及第三人利益。而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因其借贷数额大、回报丰厚、参与人员较多等原因,涉及面较广,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极易形成连锁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
解决方式不同。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发生在亲朋好友或邻里之间,审判人员较易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而当前的纠纷因其成因于“巨大利益”,因此,即便是生效判决,也很难令其自动履行,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