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里,经常有人因为各种矛盾而闹上法庭,最吃亏的是有人把自己的钱借出去了,但因为没写借条,对方不承认借贷事实,还有人借贷时没写明利息,自己明明归还本金了,却被要求附加归还利息。而在通行的民间借贷法中,对于没有做约定的利息,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例回顾:
广州的赵先生,在一家贸易公司里工作多年,工作期间结识了一位同事刘先生,由于年龄相仿,兴趣相投,两人成了好朋友,隔三岔五就相约一起喝点小酒。
2015年,赵先生想为适龄的女儿买一个学区房,手里差点现金,刘先生听闻了赵先生的处境之后,自己提出愿意借给赵先生10万钱,赵先生特别感动,写了两张借期1年的借条,双方各留一份,为了答谢刘先生的援手之恩,赵先生还请刘先生夫妻去三亚旅游。
1年以后,赵先生将所欠的10万元本金,归还给了刘先生,然而矛盾却来了。刘先生收了本金,但却认为赵先生买的学区房涨价不少,其中有自己的功劳,执意要赵先生按市场价每个月“1分利”的行情,归还1年的利息12000元。但赵先生却觉得刘先生没有契约精神,当初借条里没有写利息,他以为刘先生就是好心帮忙,现在张口要利息,岂不是太不厚道?
就这样,曾经把酒言欢的两个好朋友,因为一张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条,闹上了法庭。最后法院按规定判决了赵先生胜诉。
小编点评:
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还能主张索要利息吗?
2015年9月的新《民间借贷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是赵先生得以胜诉的法律依据。只要当初借条中没有规定利息的收取情况,不管借款人拿钱投资是赚是赔,出借人都是没有理由再要利息的。
不过以刘先生的遭遇来看,也能给我们带来不少启示。通常民间借贷都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些人好面子,借款的时候不好意思把利息写进去,但零利息出借本金,自己显然相当吃亏,所以,要想避免这样吃哑巴亏,帮忙还不讨好的情况,最好还是在借条中,将利息的情况约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