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农民李师傅向华商报反映,今年6月下旬,他因家里盖新房缺钱,打算到千阳县农商行南关路支行贷款5万元,然而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他,因其名下有一笔贷款担保,且该贷款逾期未偿还,导致其进入银行系统“黑名单”,所以无法再贷款。该笔贷款时间为2007年12月17日,贷款人是其母亲刘女士,金额1.2万元,担保人正是李师傅。这让李师傅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从来没替人担保贷款过,而且贷款人竟然是自己的母亲。他赶紧和母亲核实,母亲说自己根本就没有贷过款。
李师傅说,之后他就这一情况多次和银行交涉,银行承认过错并承诺解决该问题,然而至今未予解决。“被列入 黑名单 ,影响我的名誉,银行应为此负责。”李师傅表示。
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 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
“我在哪儿贷款了,啥时候贷款了?”9月20日上午,李师傅的母亲刘女士得知自己“被贷款”气愤不已,她明确告诉记者,自己压根儿就没有在农商行贷过款。
9月20日上午,千阳县农商行南关路支行行长杨建国表示,李师傅反映的情况,属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2008年底全省信合系统上线之前,贷款手续都是银行工作人员手工操作,但具体怎么操作失误,导致李师傅“被担保”的,银行方面不愿细说,只表示他们调查核实后将予以更正。
律师:银行涉嫌名誉侵权 应恢复市民名誉
针对李师傅“被担保”的情况,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麦昌表示,银行涉嫌侵犯李师傅的名誉权,首先银行将李师傅列入黑名单,导致李师傅至少在银行系统评价降低,其次银行承认操作失误,说明银行有过错。李师傅在一定范围评价降低,与银行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银行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撤销黑名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