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应该更多涉及的是商业贷款,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缔约行为能力与缔约自由,金融机构也有相应的判断和决定自由,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行政管理机关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设定义务和约束条件有违法之嫌疑
裸条贷、卖身贷、高利贷……近段时间,有关校园网贷的新闻层出不穷。种种乱象在令人震惊之余,也引发了人们对规范校园网贷这一话题的关注。
8月16日,重庆市金融办、教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重庆市校园网贷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金融机构和高校列出不得仅凭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低门槛方式发放贷款等8项负面清单,规范校园网贷行为。
通知发布后,其中“借贷需家长同意签字”的规定引发了争议,有观点认为,该规定有助于从源头堵死校园贷的风险;也有声音认为,该规定执行起来存在诸多困难,甚至可能出现伪造同意书等情况。有法律人士指出,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缔约行为能力与缔约自由,该规定的制定或没有法律依据。
新规或无法律依据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认为,从本质来说,大学生一般都是年满18岁的公民,已经有了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独立承担自己的责任。不过,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大学生的经济来源还是靠父母,这样的规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但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看来,要讨论“借贷需家长同意签字”这一规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首先需要对贷款的性质进行分析。
王旭说,对于高校学生而言,贷款主要涉及到两种类型,一种是国家助学贷款,一种是商业贷款。
“第一种贷款,在法律性质上应该认定为一种私经济行政行为,也就是国家借助私法、市场的方式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由此相关监管部门设定相应的门槛、条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王旭告诉法治周末机者。
但王旭认为,对第二种纯粹属于商业贷款的类型,若相关主管部门设定相应门槛与条件,则涉嫌通过位阶比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增设义务和限制权利,在没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况下,这是违反立法法要求的。
“在本事例中,应该更多涉及的是商业贷款,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缔约行为能力与缔约自由,金融机构也有相应的判断和决定自由,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行政管理机关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设定义务和约束条件有违法之嫌疑。”王旭说。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若没有执行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王旭回应称,首先要看该规定是否为平台设定了罚则或其他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设定,则不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其次即便设定了相应罚则或法律责任,对于受到处罚或承担了相应责任的平台,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中的“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附带性审查”的法律规定,也可以要求争议解决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