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流程
1、借款人申请;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核;
3、借款人、担保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合同;
4、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二、贷款条件
1、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3、有符合规定的首付款收据;
4、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5、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7、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材料
参见《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
㈠贷款额度
单笔最高贷款额为45万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额度=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总额×35%×12×贷款年限
⑴按“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总额”计算贷款额度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一方缴交住房公积金只能按一方“月工资”计算贷款额度。
⑵“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总额”中的“月工资”是指参照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和当月或上月稳定的月工资实发数,取低舍高。
2、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
3、商品房贷款额度应在购买住房总价款减去首付款以内;二手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价款的70%;
商品房总价款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
二手房总价款的认定:参照《契税完税证》票据上的计税金额、《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中的成交价格,二者取低舍高。
㈡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前剩余工作年限。
五、贷款利率
按贷款期限的长短而实行不同档次的利率,具体利率档次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目前执行的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4 %;5年以上4.5%。
六、贷款本息偿还方式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在每月还款日前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借记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时,到新乡市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窗口申请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七、担保方式
㈠ 房产抵押㈡ 保证
开发商担保的,必须具有代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放贷前,在受托银行保证金账户足额存入保证金。
自然人担保的,要求2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贷款,无担保,信誉良好;在担保期间,保证人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贷款,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变更为房产抵押前非特殊情况下不得调换保证人,所购住房具备抵押条件后,要及时将自然人担保转换为房产抵押。
处罚
★ 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受委托放贷银行提供的有关贷款人逾期证明,有权直接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和保证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罚息等有关费用,不足部分依法追索。
★ 借款人连续超过六个月不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委托放贷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抵押物,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罚息等有关费用,不足部分依法追索。
★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贷款证明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于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