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富控股披露了公司旗下子公司收购印度尼西亚水电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收购完成后,公司子公司将投资16.68亿美元开发巴丹图鲁河流上510MW的水电站项目。
近日,浙富控股披露了公司旗下子公司收购印度尼西亚水电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收购完成后,公司子公司将投资16.68亿美元开发巴丹图鲁河流上510MW的水电站项目。
浙富控股称,通过此次境外收购,不仅拓宽了公司海外业务渠道,探索水电业务新模式,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以印度尼西亚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来计算的话,在当地投资建设510MW的水电站项目造价大概在7.65亿美元左右,16.68亿美元的投资金额超出行业平均水平一倍有余。”有印尼当地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举报称,16.68亿美元的投资在5年的建设期后才能盈利,而在考虑银行还贷等情况下,公司大致需要15年的时间才能还清贷款进行分红,这种需要长时间投资回报的生意,一般的民营公司很少会碰。
为了核实情况,《证券日报》记者致电浙富控股董事长孙毅,但其态度强硬,拒绝接受采访。
17亿美元贷款含“水分”
工程款报价过高?
6月24日,浙富控股发布“关于收购境外公司股权的公告”称,为进一步拓展海外业务渠道,探索水电业务新模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Asia Ecoenergy Development Ltd.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以现金5774.3064万美元收购印度尼西亚PT. DHARMA HYDRO NUSANTARA96.55%的股份议案。
公司称,收购完成后,AED、DHN将与其他签约方共同投资开发位于印尼北苏门答腊省巴丹图鲁河流上510MW的水电站项目.
据了解,项目开发商于2013年成立PT. NORTH SUMATERA HYDRO ENERGY公司;浙富通过其子公司AED收购DHN股份的方式,实现间接持有项目公司NSHE51%股权的目的。
公告显示,该水电站项目总装机510MW,多年平均发电量约为21.24亿千瓦时,项目总投资约为16.68亿美元,建设期59个月。
对此,印尼当地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称,总投资约为16.68亿美元的巴丹图鲁IPP项目报价过高。“510MW的水电站项目并不需要太高端的技术,有八成的建设成本来自钢铁和水泥,只要拦水坝建成就可以发电。”
那么,为何浙富控股会给出如此之高的造价呢?
据了解,巴丹图鲁IPP项目所需的项目融资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险项下安排。
上述人士猜测,浙富控股提高工程款的报价可能是为了从中信保处获得更多的贷款。
众所周知,在国内的大经济环境下,提倡企业走出去已经不再是一个口号,而是已经有着众多企业走在了前面,在政策的放松下,企业在国外投资获得银行贷款要比国内宽松了不少。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来了,浙富控股为何要贷这么多的款呢,公司要用来做什么呢?
对此,有市场人士分析,在5年的建设时间中,工程造价款到底会用多少目前还不好定义,即使有余款,外界也难以知晓。
据《证券日报》记者多方面采访得知,浙富控股与合作方商谈合作项目时,公司方面曾隐晦提起过增加银行贷款的事宜。不过,这个提议并不被所有合作方所接受。
上述印尼当地人士向记者解释,由于项目公司需要等还完银行贷款才能分红,因此,如果贷款金额提高的话,那么,项目公司还款的时间也将大大延后。
该人士测算:“目前印尼的电费是每度电8美分,一年电费收入约为2亿多美元,去掉10%的管理费,一年的净收入大概在1.7亿美元左右,那么,16.68亿美元的贷款加利息等,浙富控股在印尼投资的项目公司还款的时间大致需要10年的时间,加上项目建设需要近5年的时间,项目公司的分红则可能要等到15年后。”
浙富控股海外项目违约
或遭前合作伙伴诉讼
事实上,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浙富控股一开始找的合作方并不是DHN,而是印尼NOVA公司。而直到浙富控股违约,印尼NOVA公司也没搞清公司违约的原因。为此,该印尼N0VA公司正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据了解,公司与印尼NOVA公司在2015年8月8日签了MOU协议〈关于投资印尼水电项目〉。2015年8月份至10月份浙富派人去印尼进行了项目技术尽调,法律尽调,财务尽调,尽调后于2015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了补充MOU.
“当时双方正准备签约,浙富控股董事长孙毅提出合同要改为补充MOU,其提出因为浙富控股是上市公司,马上公告不方便,希望修改为有法律效力的MOU协议。” 印尼NOVA公司方面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由于当时签订的是有法律效力的MOU协议,因此,印尼NOVA公司方面一直在往项目中投资,谁知道在需要浙富控股进行投资时却被公司百般推脱,并提出各种条件拖延投资时间。
对于上述印尼NOVA公司方面人士的说法,浙富控股对于毁约的原因有着另一种解释。“NOVA公司在与公司签署上述文件后,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作出配合公司积极推进项目的努力,在其自身是否具备项目控制权方面也一直无法提供合理的证明和解释。”浙富控股相关部门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称,双方分歧不断扩大,工作效率和质量远不能达到项目合作的需求。
那么,印尼NOVA公司是否如同浙富控股所说不予配合呢?
“第二份协议签约之后,浙富控股委托香港亚能投与印尼NOVA公司进行商务、技术、法律等实质性对接,并在2015年11月份,按合同要求浙富汇入200万美元诚意金并由双方来共管。之后印尼NOVA公司还按照浙富控股提出的要求在印尼登报申明,去外国投资委报批等,印尼NOVA公司都给予了配合”,印尼NOVA公司方面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印尼NOVA公司唯一没有达成浙富控股的要求则是其要求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下调至20万美元。”
上述人士称,“按印尼外国投资委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而浙富控股坚持只能出20万美元为注册资本,为此印尼NOVA公司几乎每天跑投资委咨询,找有关律师求得帮助等,为此延误了近3个月的时间。但最终因政策规定原因没有能达到要求。”
上述人士称,2016年1月份,浙富控股还曾要求印尼NOVA公司获得印尼某河流域上的3个小水电项目开发权,浙富并为3个项目公司命名,而作为合作方,NOVA公司积极配合,付出了大量人力和财力,到当地政府申报并获批了3个项目。
在双方的拉锯中,浙富控股找到了另一个合作方DHN。“浙富控股找DHN合作,而撕毁与印尼NOVA公司的协议,一定是DHN在某些方面能满足浙富控股,而印尼NOVA公司无法满足的。”有分析人士如是说。
“因浙富控股迟延履行补充备忘录,其合作的水电项目的审批手续的期限临近到期,合作的水电项目若再继续迟延、无结果,损失将进一步扩大。”印尼NOVA公司方面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要是浙富控股不能如数赔偿公司损失,那么,印尼NOVA公司将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有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双方签署了有法律效力的MOU协议就代表着这个协议是合法的,那么,对印尼NOVA公司方面比较有利。
不过,浙富控股在回复《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同时表示,将通过MOU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声誉。
对于浙富控股的毁约行为,有市场人士指出,浙富投资在上述合作中除了对印尼NOVA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外,同时也对印尼本土对中国投资者的认同起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可能会影响到中国企业在印尼推行的一带一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