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单位的要求,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单位的资金周转,谁料却因为单位违约导致自己的信用记录受到了损失。北京某石油技术公司的员工饶先生无奈之下将自己的老东家告上了法庭。昨天上午,该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
饶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14年10月,自己在北京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利用自己个人的某银行账户,向银行信用贷款54万元人民币。当时双方签订了“信用贷款协议书”,约定将来如果贷款给饶先生带来信用污点,将以每次1万元的标准进行赔偿。饶先生认为,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公司违反了协议书中的规定,先后两次造成了信用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2万元。
公司方面则称,确实有一次还款逾期,但公司方面在一天之内就向银行补齐了款项,因此不会进行赔偿。而另一次饶先生主张的信用损害实际上是贷款超过规定期限,公司方面认为这种情况与还款逾期违约不同,也不愿赔偿。最终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法院宣布不再调解,表示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