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监局在给应欣建业公司的《信访复查事项意见书》中称:“东台农商行在办理仓单质押贷款及保证担保贷款的过程中存在以贷还贷、贷前调查不到位以及信贷档案资料保管不善的问题”。
“假象蒙蔽不了事实!”
连续几天,王欣都在微信中这样写道。
王欣是江苏应欣建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不久,他接到了法院关于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应欣建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撤诉民事裁定书。“东台农商行撤诉了!”王欣的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2015年10月,东台农商行以应欣建业公司未能按时偿还1975万元借款为由,将应欣建业公司及王欣和另三名担保人起诉到法院。但这1975万元贷款是如何产生的,却成了3月15日庭审的争议焦点。
“这笔贷款是在农商行的诱骗下,帮案外人张丽丽代偿的1590万元基础上,经多次转贷形成。”王欣满脸委屈,他并没有实际使用过这笔贷款,实际的使用人和受益者是东台农商行,应欣建业公司每年都用以贷还贷的方式在帮银行堵张丽丽的这笔坏账。
东台农商行称:应欣建业公司是自愿为张丽丽代偿贷款本息,张丽丽的贷款、还款与东台农商行向应欣建业公司正常诉讼收贷是两个法律关系和两个法律事实,两者之间无关联性。
随着张丽丽2011年1月20日的一笔1590万元的仓单质押贷款浮出,让这看似平常简单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变得错综复杂、疑云重重。
吊诡的是,当年评估价值为2282万多元、能贷出1590万元的镍铁,半年贷款期到后,应欣建业公司在为张丽丽代偿这笔贷款的当天,用该批镍铁在同一银行只贷出了900万元。为了代偿张丽丽的贷款,该公司用房产作抵押贷款600万元,3年多后,该批镍铁在处理时仅作价162万多元。这不得不令王欣将当年张丽丽用掺假镍铁在其他地方实施诈骗被刑拘、导致无法偿还东台农商行贷款一事联系起来。
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在给应欣建业公司的《信访复查事项意见书》中称:“东台农商行在办理仓单质押贷款及保证担保贷款的过程中存在以贷还贷、贷前调查不到位以及信贷档案资料保管不善的问题。”
各执一词的贷款代偿案
王欣,东台市本土企业家,其名下拥有应欣建业公司、江苏应欣仓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此前,东台农商行的仓单质押贷款是应欣仓储公司的主打业务。
仓单质押贷款,是一款允许企业用货物作为质押进行贷款,并由仓储企业代表银行将货物作为抵押物实施监管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仓单质押贷款曾一度被称为一举三得的优质业务,即:既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同时又保证银行放贷安全,且能拓展仓储企业服务功能、增加货源、提高效益。
当时,民营的仓储公司在很大程度上都需依靠银行分配的仓单业务过日子,应欣仓储公司也不例外。但随着仓单质押业务不良贷款的爆发,很多银行紧急叫停了这“一举三得”的优质业务。
“2011年之前,仓单业务还不错,之后业务量骤减,接着江苏省联社叫停了此业务,听说是因仓单质押贷款出现了太多不良贷款。”王欣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东台原先有五六家仓储企业,现在只保留了两家仓储企业。主要因这两家的仓单质押造假太多形成大量欠款,短期内无法关闭。”
王欣与东台农商行本是紧密的合作关系,之后从合作伙伴到对薄公堂,源自于王欣的应欣建业公司为张丽丽代偿的一笔到期贷款。
2011年1月20日,张丽丽用评估价值为2282万多元的镍铁,以仓单质押的方式从东台农商行贷款1590万元,期限为半年。当年,这批质押物——镍铁,存放于应欣仓储公司。同年7月20日,半年贷款到期后,张丽丽因涉嫌用参假镍铁诈骗被公安机关刑拘,致使贷款无法偿还。
本来追偿无望的贷款,2011年7月31日,应欣建业公司突然代张丽丽偿还了这笔1590万元的贷款,并将其质押物——镍铁过户于苏丽娟名下。吊诡的是,在应欣建业公司代偿贷款的同一天,苏丽娟用这批价值2282万多元的镍铁在东台农商行只贷出了900万元,应欣建业公司以担保的形式贷出600万元,贷款期限亦为半年。
应欣建业公司为何要倒贴690万元帮张丽丽代偿贷款呢?
东台农商行称:“应欣建业公司与张丽丽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且质押物存放在该公司名下的仓储公司中保管,该公司遂自愿为张丽丽代偿贷款本息。”
应欣建业公司则称:东台农商行的领导找到他们,说不能因不良贷款的事影响到农商行的组建,要他们公司帮忙担下这笔贷款,银行再以其他方式进行弥补。在银行领导的多次要求下,亦考虑到仓储公司要依靠银行发展,便无奈地担下了这笔贷款。
根据江苏银监局2015年10月26日给应欣建业公司的《信访复查事项意见书》中称:应欣建业公司之所以承接张丽丽的贷款,是东台农商行与其“经过协商”的结果。苏丽娟的贷款到期后,将借款转至应欣建业公司股东陈欣名下,经多次降本还息至2014年4月份后,余下的570万元由应欣建业公司承贷。2014年3月11日、4月29日,应欣建业公司分别以公司房产、土地和他人商住房作抵押,贷款1975万元。
“900万元的仓单质押贷款虽然由不同的人在承接,但还款和付息实际上还是我公司在承担。”王欣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2014年8月21日,在东台农商行的见证下,该批镍铁只作价处理了162万多元。
东台农商行被指为“贷款实际受益者”
“帮张丽丽代还欠款后,东台农商行领导一反常态,不再理我们,同时缩减我们的仓储客户,并逐步关闭我公司。”一提起这笔贷款王欣就如鲠在喉:“当年是受了东台农商行的诱骗,真不该相信他们的虚假承诺。这4年间,我公司多次找东台农商行讨要说法,还分别向中国银监会盐城监管局和江苏银监局作了反映,要求东台农商行返还我公司代为偿还的1590万元贷款,及垫付的700多万元利息和已代还的153万元现金,并解押我公司的土地和房产。”
除此之外,应欣建业公司还要求东台农商行提供其自愿代偿贷款的依据,以便能向张丽丽做一个追责手续,但东台农商行未能提供。
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盐城监管局和东台农商行在给应欣建业公司的回复中均称,没有证据证明东台农商行诱骗其和个人为张丽丽承贷1590万元贷款。并建议应欣建业公司以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土地、房产解押和要求返还代还贷款等相关问题。
屋漏偏逢连夜雨。2015年10月25日,东台农商行以应欣建业公司未能按时偿还1975万元借款为由,将应欣建业公司及王欣和另3名担保人起诉到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年3月15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王欣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荣针对东台农商行的诉求当庭指出:所诉的借款纠纷,是2011年7月31日,东台农商行以诱骗、虚假承诺等方式骗取应欣建业公司和个人为张丽丽代还1590万元贷款的基础上,经多次转贷形成,应欣建业公司和个人并没有实际使用这笔贷款。
庭审结束后,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专门就此案给东台法院发了份《法律意见书》,称:东台农商行虽然与应欣建业公司签订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但涉案信贷资金并未依据《合同》条款执行。从该公司帮张丽丽代还贷款1590万元起,就通过先贷后还、先还后贷的方式,几乎每半年转贷一次,不断增加利息、反复倒账而来。实质上,该公司只是作为名义上的借款人,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过其中一分钱。资金进入应欣建业公司账户后,迅即转入其他账户,最后归入农商行,没有片刻停留,更没有运用到应欣建业公司的生产经营上,东台农商行才是贷款的实际受益者。
“应欣建业公司与我行的金融借款纠纷是独立事件,该公司欲借张丽丽的贷款、还款来扰乱关系,但并不能改变该公司在我行借款的事实,该公司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与张丽丽在我行的借贷行为是两个法律关系、两个法律事实,无关联性。”东台农商行向法治周末记者如此回应道。
江苏银监局在经调查后给应欣公司的《意见书》中称:2011年7月31日,应欣公司和苏丽娟所贷的1590万元均用于归还张丽丽的贷款。
问题明显的贷款用途
为了证明应欣建业公司没有使用涉案的这笔贷款,王志荣在庭审和《法律意见书》中还指出,贷款的用途与实际也完全不相符。
法治周末记者从庭审的证据材料里发现:东台农商行向法庭提交的合同虽然是《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但借款借据上面又写着“短期农村基础设施贷款”,但事实上,应欣建业公司和苏丽娟从2011年7月31日起的贷款是用于还贷。
不仅如此,东台农商行在给法治周末记者的回复中称:2011年1月20日贷给张丽丽1590万元的“贷款用途为购不锈钢钢材”。但据江苏银监局给应欣公司《意见书》中核查的事实显示:张丽丽的贷款并未用于购买不锈钢钢材。
“信贷资产的用途审核,是银行放贷的前提和必经阶段,并在金融借贷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贷款发放以后,银行通过贷后管理,对贷款资金用途实施查账管理,保证贷款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王志荣指着一堆法律条款说,“农商行提供的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只具备形式上的合法,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此外,王志荣还当庭提出,张丽丽是以不实抵押物获取的贷款。此人之前用参假镍铁实施合同诈骗已获刑。
“镍铁的价格在当时虽然每年都下跌,但也不像这批镍铁跌得这么快,只3年多时间,就从价值2282万多元跌到162万多元。”王欣对这批镍铁价值严重缩水甚是不解。
无独有偶,5月6日,东台农商行起诉另一家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在东台法院开庭,此借款纠纷也是由最初的仓单质押贷款经转贷后形成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田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2011年1月14日,他以评估价236万元的镍铁作质押从东台农商行贷款150元,半年贷款期到后,无法归还贷款,业务经理主动联系他,说帮他转贷。同年7月15日,在镍铁价格下行的情况下,同一批镍铁被重新估价为517万元,从东台农商行贷出36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以还贷,剩下的210万元被业务经理借给了他人。
待解之谜
多位银行业内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银行一般按照质押物价值的50%左右借款,最高不超过70%。仓单质押贷款,对银行来说,算是一项低风险业务;对企业来说,也是一项很好解决融资难的业务。但由于虚假仓单泛滥,和质押物市场行情的低迷,使得不良贷款频发,致使一些银行不得不停止这项业务。
5月27日,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一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仓单质押贷款早已停止。
2015年10月26日,江苏银监局在经核查后给出的《意见书》认为:“东台农商行在办理仓单质押贷款及保证担保贷款过程中存在以贷还贷、贷前调查不到位以及信贷档案资料保管不善的问题。”
并称:“针对该行存在的问题,我局将责令该行进行责任认定,并严格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法治周末记者曾就东台农商行具体在哪些贷款中存在以贷还贷、贷前调查不到位,对哪位责任人进行了什么样的问责以及如何审核贷款用途等六大问题致函江苏银监局,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东台农商行诉应欣建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虽经过庭前证据交换和一次开庭审理,但留下的疑惑还很多,记者也曾力求探寻真相,但还是留有未解之谜。如,东台农商行称“应欣建业公司与张丽丽之间有经济往来”,是通过银监局出具的《信访复查事项意见书》得知。殊不知,应欣建业公司是在帮张丽丽代偿贷款4年后的2015年,银监局才出具此《意见书》。
东台农商行告诉记者:“贷款到期前,张丽丽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海安县公安机关逮捕,本行得知该情况后,立即赴海安县公安机关对贷款进行催收,因司法机关介入未能与其见面,致催收未果。”
“东台农商行催收不到的贷款,我们自愿为其偿还?”对这不符合常理的说法,王欣无言以对。
2014年7月7日,《财经网》在报道天津一仓单质押贷款纠纷案例时,引述一位业内人士的话说:"仓单质押融资的本质是看货不看人,但在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下,银行在处理仓单融资时变成了看人不看货。’该人士也解释称,仓单质押融资出现看人不看货的现象,并不能完全归咎于银行,监管层也要承担相当大的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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