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胡为给公司筹集经营资金,注册空壳公司弄虚作假,骗得千万银行贷款和银行票据承兑。6月2日,记者从浙江省慈溪市法院获悉,老胡因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老胡是浙江省慈溪市附海某电器制造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为了给公司筹集经营资金,他以亲属或员工的名义,另行设立了多家企业。据其交代,这些企业根本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是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能相互担保提供便利。如以其妻子名义注册在宁波的某贸易公司就是一例。
在2011年12月,老胡在经营上述电器制造公司和贸易公司期间,曾采用虚假的企业财务报表,骗取某银行慈溪支行综合授信额度,其中电器制造公司1.96亿元,贸易公司5000万元,授信有效期均至2013年12月22日止。
2013年9月,通过提供虚假的产品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贸易公司的名义,在提供面额为500万元的储蓄存单进行权利质押后,骗取上述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均达999万元。因到期后拒不归还本息,银行遂扣除用于质押的储蓄存单及相应利息。
2013年10月11日,老胡提供虚假材料,以电器制造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骗取贷款999万多元。但2014年4月11日贷款到期后,老胡拒不归还本息。于是,银行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到案后,老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经与银行协商,已结清业务并办理了转贷手续。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老胡身为被告电器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虚构材料,骗得银行贷款999万多元,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老胡又身为被告贸易公司的实际经营者,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999万多元,也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最终,法院判定该电器制造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该贸易公司犯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50万元;老胡因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