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往来中,保留证据十分重要,不要到最后让自己百口莫辩。
事情要从13年前说起。当时,李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向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20余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当时,李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以及汽车销售公司三方约定,李将每个月需要还的贷款交给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还贷。
之后,李一直按照约定,以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款项,并由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还贷。到2005年12月,李觉得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归还了所有贷款。
去年,李偶然间发现自己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原因竟然是2003年的汽车消费贷款没有全部归还。于是,李将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恢复名誉。开庭中,李又将汽车销售公司追加为被告。开庭过程中,汽车销售公司不承认李已经全部归还了借款,只承认李归还了部分有转账凭证的借款。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也确认并没有收回全部贷款。
由于没有保存相关证据,李有口说不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