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被贷款”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导致“被贷款”发生的原因是:一些和银行关系不错的当地企业缺钱想贷款,但之前已有多次贷款,或存在信用问题,导致贷不了款。与此同时,银行每年有一定的放贷任务,所以两头都急,于是暗箱操作,找一个信用好的客户作为名义贷款人。只要实际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是很难被发现的。风险就在于,一旦实际借款人不诚信,或无力偿还,那银行就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这是一步险棋,如果关系不到位,了解不深入,银行是不敢这样干的。
江苏省如皋市市民丁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她从未贷过款,却在无意中发现自己在农行南通分行如皋支行城北分理处贷了100万元,银行人员还拿出了借据等资料,但丁女士发现她的签名是仿冒的。丁女士立即找农行如皋支行城北分理处交涉。据她介绍,银行方面表示这种情况不是第一次,这在如皋的银行系统尤其是农行系统已是公开的秘密。银行方面还表示,会妥善解决此事。丁女士则提出要求,让银行方面立即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当面道歉,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对于丁女士“被贷款”一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兆主任表示,丁女士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删除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不仅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参考,也是对公民个人品德、信誉的综合评价,即涉及到公民的名誉。银行方面为了业务方面的利益,弄虚作假、串通一气地利用私自获取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客观上已损害丁女士的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银行与真正贷款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对丁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丁女士可以就此追究银行的相关责任,同时,银行也存在骗贷的嫌疑,可以依法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