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创业人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作用,根据上级人社部门精神,2016年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改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为切实做好贷款发放工作,方便广大创业人员享受贷款政策,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持有静宁户籍,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且自主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1、男性年龄在18-57(含57岁)周岁以内、女性年龄在18-47(含47岁)周岁以内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创业人员。 2、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证》。 3、创业人员从事国家认定的微利项目。 4、创业人员必须有合法经营手续及固定经营场地。
三、办理程序及提交资料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创业培训证》和工商部门《营业执照》3证的原件,到县人社局就业大厅领取《创业贷款申请表》。 2.填写《创业贷款申请表》。 3.人社局经办人员审核《创业贷款申请表》及提交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创业培训证》、《身份证》原件。 4.核对创业贷款担保人身份。 5.人社局经办人员核查创业实体,对初审的贷款人员进行公示,若无异议,报送经办银行,审核发放贷款。
四、注意事项
1、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贷款不超过2次,第二次申请必须在贷款按期足额还清且间隔一年以上。 2、正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创业人员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或无创业实体的,将取消贷款资格。 4、贷款担保人必须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
五、办理地点
静宁县人社局北楼就业服务大厅。
六、办理时间
2016年4月18日开始,贷款名额报满为止。
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