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是指拿房产或车等资产抵押给银行或贷款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的方式,然而很多蛙友并不知道,在房产抵押方面,农村宅基地不能抵押获得贷款,只有商品房可以。
农村宅基地不能抵押获得贷款的法律禁区,如今正隐约显现出一定的腾挪空间。按照国家发改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安排,农村住房抵押担保贷款的试点工作,有望在2015年开展。
按照工作安排,与农村住房抵押担保贷款一并有望进行担保抵押试点的,还将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贷款试点。而按照现行《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约束,无论是农村住房还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都不能作为抵押担保,进而获得贷款。
作为全国土地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将具体牵头负责这项试点工作的推进,而试点工作的初步方案,也将会同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共同会商确定。试点工作将采用封闭运行的方式。
年内试点有望
“从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和规划来看,确实要推进农村住房的抵押担保贷款试点。”6月10日清晨,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权威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如果一切顺利,2015年将选择若干地区,对农村住房抵押担保贷款进行试点工作。
在基本确定年内开展试点工作后,国土资源部将牵头负责试点地区的遴选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初步设想,将在东部、中西部各类典型地区选择开展试点工作,以为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在试点初期,将会严格控制试点地区规模,并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
根据现行《担保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 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按照上述法条规定,由于农民的宅基地不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范围内,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了两条主线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政治决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 《决定》)中“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总体要求。一条主线是进行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流转试点;另外一条主线,即是对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试 点。
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曾着手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在调研工作中,国土资源部的有关人员重点了解了农村宅基地的担保、抵押、转让等方面的财产权权能问题。
释放金融通路
实际上,在对《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研讨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多位官员提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中宅基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对宅基地转让范围、转让中的集体土地权能及实现形式要进行多方案设计并开展试点探索。
记者了解到,为了做好试点的基础性工作,国土资源部也同时部署,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因为无论是试点工作,还是未来根据试点情况的全面推行,都必须要求农村住房有明确的产权产籍备案。
“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农村住房是无法转让的。实质上,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以满足其居住要求的土地,因此,其财产权始 终表现为缺位,在转让短期无法开禁的前提下,对抵押担保贷款进行试点,无疑是一种快捷的路径。”一位参与《宅基地管理办法》前期论证的专家向本报记者表 示。
记者了解到,由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担保试点的工作,涉及到现行《担保法》、银行业风控体系等问题,因此,国土资源部将会同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联合确定试点方案。
前
述
专家认为,如果开展试点,则意味着农村住房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财产权,通过向银行抵押贷款融资,农业产业化将获得更为通畅的融资渠道。“尤其是东部 特大型城市周边的农村住房,其评估值较高,如果放开抵押贷款的约束,将能够使农村获得大量的资金,用以实现农业产业化。”他说。
地方已有试点
如果这项试点得以顺利开展,将比照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程序,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申请在试点区域内,暂停现行《担保法》实施的方式,依照多部门联合商定的试点方案进行试点工作。
同时,试点工作将会设置试点期限,并在试点期限到期后,进行总结,以供决策层对下一阶段的总体策略进行定调。此前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有明确的试点锁定期。
“但是,从客观而言,已经有地方进行了内容相近的试点工作,只不过没有得到中央政府层面的正式授权,至于这些试点是否能通过此次试点工作转正,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前述专家称。
此前,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曾向全国国土资源系统主要官员表示,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工作“关键是心眼要好,出发点要正,把好事办好,真正惠民,有利发展,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