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津出台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补充措施,对金融机构向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出口型外贸中小企业、涉农中小微企业等发放的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为落实国家促进外贸稳增长工作部署,对金融机构向“出口型外贸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出口信保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对各合作金融机构向“涉农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 设施抵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同样提高至70%。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升级版”还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助力中小微企业 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依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开发金融创新产品。按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合计额给予4倍以上的信用贷款支持并循环授信;按所得税纳税额给予6倍以上 的信用贷款支持并循环授信;单户信用贷款不低于50万元。
“新十条”明确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时点,指出合作金融机构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生效的调解文书以及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一,即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新规表示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域产业、行业、园区发展规划,出资设立区域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新规还提出 建立年度奖励激励机制、健全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工作制度,并明确提高风险补偿比例所涉及贷款“为2015年 12月1日后发放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