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化解我市住房市场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我市推出多项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市民使用公积金的条件进一步放宽。
放开原有贷款政策对住房套数及贷款的限制
放开向第三套住房或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贷款的限制。贷款比例和贷款程序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补充规定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
提高产权转让房(二手房)贷款比例
以住房评估价格为参考,房屋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内的,最高贷款比例提高至评估价格的80%;房屋使用年限11年至20年(含20年)的,最高贷款比例提高至评估价格的70%;房屋使用年限21年至30年(含30年)的,最高贷款比例提高至评估价格的60%。 开通现房抵押贷款业务
开办住房公积金现房(已有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持建成年份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现房抵押贷款业务。贷款比例以评估价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交易价格两者最低价格为参考。
开展“商转公”转贷业务
开办住房公积金“商转公”商品房期房转贷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持自有或他人名下商品住宅、商品门市或商品车库《房屋所有权证》(不含平房),申请办理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
放宽借款人还贷能力核定标准
放宽已有贷款(含担保)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核定标准。还贷能力以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减去家庭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每月需支付的其他债务后的剩余收入为标准进行核定。
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
放宽缴存人全额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暂取消必须1年内办理提取的时间限制,缴存人在我市全额购买自住住房证明材料日期为2012年1月1日之后,且未因购买此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同户籍家庭成员(含夫妻及其直系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放宽提取公积金时限和提取范围
放宽偿还个人 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和提取范围。暂取消还款满12个月后必须1年内办理提取的时间限制,缴存人在我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2012年1月1日之后偿还的贷款本息,从未办理提取或漏提的,可提取同户籍家庭成员(含夫妻及其直系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还贷本息合计金额。
开办偿还异地贷款公积金提取业务
开办缴存人偿还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异地办理个人自住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日期为2014年10月9日之后的,可以提取同户籍家庭成员(含夫妻及其直系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贷款,提取额度不超过还贷本息合计金额。
放宽首套房公积金提取时限
放宽缴存人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支付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和提取范围。暂取消放款日期必须为2016年1月1日之后办理提取的时间限制,缴存人在我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放款日期为2015年5月6日之后的,可提取同户籍家庭成员(含夫妻及其直系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金额。
放开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取公积金时限
放开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取消满2年未再就业方可办理提取的时间限制,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只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或就业失业证即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放宽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时限
放宽缴存人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暂取消必须1年内办理提取的时间限制,缴存人医疗费用发票日期为2013年10月9日之后,从未办理提取或漏提的,可提取直系家庭成员(仅限夫妻、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疗费用自费部分。
据悉,以上政策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视“去库存”完成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