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为了让自己小孩在城区读书,出借自己的名字给好友李女士购房,以便迁移小孩的户口。如今房子被生效判决认定属于李女士,但银行认为贷款购房的合同是王女士夫妇所签,遂将其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剩余贷款。日前,中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王女士夫妇应当对欠款承担还款责任,银行有权就抵押房产在涉案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为了孩子上学借名给人买房
王女士和李女士曾经情同姐妹。2010年,李女士打算在中山石岐区购买一套房子。当时王女士想为小孩在市区申请小学学位,两人商议李女士购买的房屋使用王女士夫妇的名义登记,以便迁移王女士夫妇小孩的户口。
商议好后,王女士夫妇便向工商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签订了相应的贷款合同,并以所购房产向工商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随后,工商银行向王女士夫妇发放贷款人民币近70万元。但该房实际由李女士装修后居住使用,房款也由李女士实际给付。
后来,王女士和李女士因经济往来产生矛盾,王女士的小孩也没能顺利入读城区小学。2013年8月开始,李女士停止供楼。2014年1月,王女士起诉李女士要求其从涉案房产搬走。同年6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产为李女士所有,王女士夫妇应协助李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意外收到银行清偿通知
就在王女士夫妇收到判决不久,又收到一份工商银行寄来的《提前清偿通知书》,载明截至2014年8月,王女士夫妇累计2 6期未按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王女士夫妇提前清偿全部贷款及利息、罚息等。
王女士夫妇叫苦连连,贷款买的房,法院判令不是自己的,而剩下的贷款却仍要求自己偿还,因此他们拒绝了银行的还款要求。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夫妇偿还剩下的贷款及利息、罚息等。一审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求。
王女士夫妇向中山市中院上诉称:诉争房产已经判归李女士所有,因此应由李女士代替王女士夫妇承担涉案房产项下的贷款。若李女士不予承担,应将诉争房产拍卖以清偿银行的债务。工商银行答辩称: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分别系两个法律关系,借款合同由王女士夫妇与银行签订,该合同项下的贷款应由王女士夫妇偿还。
判决:应按合同承担还款责任
中山中院二审认为,王女士夫妇与工商银行所签订的涉案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虽然有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地产的实际权利人为李女士,但这并不影响王女士夫妇与工商银行之间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王女士夫妇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市中院驳回王女士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