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的不景气反映在民间借贷案件的曲线变化上。
本报从浙江省高院新近获悉,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已经受理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案件数量达到2007年以来的同期最高点。
浙江省高院在7月10日发布的《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提到了相关信息。该单位通过调研发现,2011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15%。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案件总标的额,都远高于传统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据温州银监分局3天前公布的数据显示, 6月末,该市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为181.4亿元,较年初翻了一倍多。
不景气的连锁反应
案件数量与宏观经济大环境的变化紧密相关。
在金融危机爆发的2008年,案件数量上升最为明显,较2007年增幅高达60.56%;案件标的额较2007年迅猛增长了216%。
2011年,受第三季度温州等地部分企业债务危机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收案量重新上扬,全省法院全年收案93067件,较2010年增长了6.7%。
今年上半年,伴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民间借贷案再度大幅上升。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温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区上升最为明显,增幅分别达96.42%、87.37%和57.61%。
浙江民间借贷纠纷案创5年新高
“民间借贷是浙江的传统。原本它有着高回报率,循环也非常畅通。现在经济增速减缓,资金活跃度下降,很多经济活动不能维持,问题就充分暴露出来。”浙江工商大学浙商研究院副院长杨轶清说。
“去年是小额借贷纠纷,这是灰色地带。今年的互保纠纷处于合法领域,主要体现了银行系统的缺陷。”杨说。
除了还在争议中的“吴英案”,最近导致浙江新一波催贷危机的互保纠纷,都跟民间借贷脱不了关系。
今年1月,中江控股董事长俞中江无力偿还30亿元高利贷,主动向政府汇报资不抵债的情况,6月14日,他被杭州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刑拘。他旗下数十家实体企业和相关资产、债权、债务正被依法核查,涉及金额初步统计达数十亿元之巨。
另一个导火索则是,注册地在东阳的天煜建设下属江苏分公司经理因涉嫌非法集资于2011年12月被法院立案,牵连天煜建设全部账户和房产陆续被法院冻结查封。
这两家企业的被查封,牵涉了十数家银行、数百家企业,最终导致了这次浙江银行的集中催贷。
温州银监分局刚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温州市银行业本外币不良贷款余额181.4亿元,比年初增加94.47亿元;不良贷款率2.69%。这意味着,6月末,该市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翻了一倍多。
民间借贷数重风险
浙江省高院通过调研,坦陈浙江 “两多两难”现状,即“民间资本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提到,浙江民营企业多以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资金起步,据有关部门对温州市瓯海区105家中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在企业初始资金来源中,有90家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措资本,占85.71%,其中有32家初始创业资金完全通过民间借贷获得,占30.5%。
“涉企型民间借贷在数量上已远超过个人消费型借贷。”报告判断。
这背后,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的无奈。报告通过全省调研指出,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给民营企业的大概不到10%。
由于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不断走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公布,2012年4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平均水平为21.58%。浙江省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
但其中的风险显而易见,“一旦经济形势变化,就容易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而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又加剧了债务清偿风险。”报告称。
浙商研究会副会长徐王婴分析称,在出口依赖明显的浙江,宏观经济不景气造成的影响非常大,目前轻纺业、造船业的困境就是例子。
同时,投机型的借贷资金也造成了风险,“浙江人喜欢搞投资,大量资金流向房地产和矿产。而目前,市场状况和很多宏调政策都使得这些投资难以为继,资金链有可能因此断裂。”徐称。
另一重风险来自监管的乏力。
浙江省高院判断,职业放贷人群体的出现以及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加入,民间借贷活动实际上大多成为经营性借贷。
“但由于长期游离在监管边缘,多数民间借贷呈现无序乱象,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违法借贷,甚至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
阳光化的艰难进程
吴英案后,浙江一直试图将民间借贷阳光化。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向大会提交建议,呼吁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法制化。
齐奇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无效。为规避法律,企业资金往往以个人名义进入民间借贷,这样风险就比较大,法院审理也很困难。
但如果法律统统作无效处理,对经济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浙江民营企业如果连民间借贷的这一点供血都没有了,就可能大批死掉。”齐表示。
这一点,主政者也很清楚。去年,在温州等一些地区企业主“跑路潮”背景下,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曾以水为喻,提出处理民间借贷问题应以疏导为主,趋利避害。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复设立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中央确定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中,“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居十二条之首。
“温州十二条”公布的第二天,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在温州市鹿城区正式开业。借贷登记中心由温州开元集团牵头,鹿城区22家优质民企作为发起股东,注册资金为500万元。
不过在运行几月后,上述借贷服务中心的表现仍难言佳绩。温州有知情人士直言,即使有抵押,“现在也很难从别人那借到钱”。
另一方面,一些模糊的政策认定仍未解决。比如在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认定上,还存争议。
“狭义上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有两类:一是集资诈骗罪,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勇强律师称。
魏介绍,集资诈骗罪与普通民间借贷行为尚能基本区分,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筹得款项是否完全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普通民间借贷,在实践中的认定还有两方面争议:首先,法律法规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亲友、单位等特定群体内部的借贷一般被认定为普通民间借贷,但借贷的对象为次一级关系(如亲友的亲友)是否仍应认定为特定对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其次,非货币拆借(如以股权、期权、权证等)是否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未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