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如何生效?生效条件有哪些?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合同如何生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1)一般生效条件。
一般生效条件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所有民事合同的共同适用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三个一般条件才能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民间借贷而言,其中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最需要强调的问题。
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真实,是贷款人和借款人对借款行为都是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意思表示真实是外部行为与内心意志的一致性。贷款人和借款人真心实意地进行借款,才可以使借款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当事人的借贷行为是受外力影响或者强制下进行的,借贷意思表示就不真实,风险也就非常大。从民间借贷的特点来看,借贷意思表示不真实,绝大多数发生在借款人一方。贷款人在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现对方借款意思表示不真实,就不应提供借款,使民间借贷合同不能生效;即使已经提供借款,也可以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所有合同都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这里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概念,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都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否则,也是违法借贷行为。如贷款人是国有企业或者集体单位,而借款人与其负责人恶意串通,以损害贷款人单位利益进行借贷活动的(如明知无偿还能力而发生借贷关系),该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特定生效条件。
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定生效条件,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也表明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贷款人一旦将款项交给借款人,民间借贷合同就即时生效,但未实际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使成立也不生效。
民间借贷合同生效后,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撤回。特别是贷款人,如无特殊情况,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提供借款,借款人也应当按约收取借款;贷款人不得未经借款人同意要求提前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如数偿还本金,有约定利息的,应当按约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违约的,则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