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较为普遍,借贷双方往往出具借据。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因书写不完善、不规范造成借据(法律上称之为借款合同)存在瑕疵而引发的纠纷占较高比例,一些存在瑕疵的借据甚至成了一纸空文。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表明:借据书写应规范,存在瑕疵不好办。
好借不好还
2007年7月初,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王刚向马媛媛借了1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马媛媛现金1万元,2007年7月20日前归还。”借据中未对利息一项作明确约定。
还款期到后,王刚没有按时还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后,马媛媛将王刚及其妻子赵丽告上法庭,要求王刚夫妇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偿还欠款支付利息
庭审中,马媛媛认为,她借给王刚1万元后,王刚书面承诺在2007年7月20日前归还,但还款期到后,王刚拒绝还款的行为已经违约。她向王刚的妻子赵丽讨要欠款同样未果,所以将王刚夫妇告上法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王刚夫妇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对此案进行调解,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刚夫妇偿还马媛媛欠款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别让借据成了一纸空文
负责审理此案的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本案中,马媛媛持王刚出具的借款凭证向王刚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法院予以认定,王刚夫妇所欠债务也应清偿。此外,王刚、赵丽二人作为夫妻,且借款产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所以,对马媛媛要求王刚夫妇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法官指出,王刚出具给马媛媛的借据实际上存有瑕疵没有对利息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法官认为,从双方的利息纠纷方面而言,如果借据中写清楚利息相关事宜,马媛媛可通过法律途径向王刚夫妇追讨利息。由于借据中未对利息作明确说明,该笔借款按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息借款。但在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情况下,相关法律还规定出借人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债务人偿还欠款之日止。
王刚、赵丽夫妇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相关法律规定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根据 本案实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不规范借据易出现的三大瑕疵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姓名书写不规范、借据内容书写不完整和借据形式不规范是借据瑕疵的三大主要表现。
由于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亲友、同事、同学等熟人之间,当事人在书写借据时容易将习惯称呼或小名用在借据中,如“王姨”、“三哥”、“辉辉”等。借款人署名与借款人身份证上显示姓名不一致等情况也经常出现。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如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借贷事实,则很难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借款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张不存在瑕疵的借据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
法官建议,在书写借据时,如出现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情况,借贷双方最好能注明币种;在书写借据的款项数额时,借贷双方应单独或同时注明数额的大写汉字,以免发生纠纷;在书写借款合同时应避免歧义,如“张某借李某3000元”、“王某还欠款5000元”等;在借款期限上,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借据中若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人可随时返还,出借人也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若提前还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实际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此外,按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借款人在借款期限截止后,出借人即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其诉讼时效从借款期限截止日起算。借款合同中没有借款截止期限的,从出借人主张债权利时起算。同时,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在明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用于赌博、贩毒等非法用途却仍然出借的,借据将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形式上除法律另有约定外,没有明确规定的,除书面形式外,还可以是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将被视为不支付利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