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温州市银监分局获悉,截至今年1月末,温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房抵押贷款余额突破80亿元,达到80.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17亿元,而去年同期则减少5.67亿元。目前我市四大国有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储银行、浙商银行、村镇银行、温州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办理集体土地农民自建房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试点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农村宅基地抵押及流转。温州乐清、瑞安两市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其实,为解决农户贷款抵押保证难的问题,在温州银监分局的引导和督促下,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温州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办理集体土地农民自建房抵押贷款,将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农民住房,视同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使得数量庞大农村“死资产”转化为“活资本”,拓宽了农民的融资渠道,受到农民的欢迎,有力地支持了农民的创业和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社率先试点,国有银行逐步加入。
传统的信贷观念对国有性质土地和集体性质土地的用益物权进行区别对待,并尽量在信贷业务中避免将后者作为抵押物。但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突破了这种观念,对两者不作严格区分,在办理集体土地农民自建房抵押贷款时,参照国有土地的房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农户向辖区网点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身份证、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信贷人员调查核实农户资信、生产经营用途,根据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结合信贷规模等,核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借款期限一般在两年之内,借款利率一般比国有土地房产抵押高,比保证贷款低。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后,需持房产所有权证,向房管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将集体土地证和房产他项权证一并交付银行入库保管,后发放贷款。
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银行采取了多种措施严格控制风险。在发放贷款时,首先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经营状况,对抵押房产变现能力较弱的,追加农民个人信用保证。对同地段、同价值的房产,在进行集体土地农民自建房抵押贷款时,采用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率,一般比国有出让土地的抵押率低10个百分点,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的50%;同时,对不同价值的房产,也实行差别对待,根据房产价值相应调整贷款抵押率。对抵押房产地处自然灾害较多或易发生火灾区域的,要求借款人追加房产保险,以降低信贷风险。此外,由于价值低的农民住房即便进行抵押,取得的贷款数额也较小,因此鼓励此类农户通过普通的小额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解决其资金需求。
温州银监分局人士表示,通过办理农房抵押贷款,农民自建房中被固化的价值得以充分利用,农民的房产资产得到盘活。在资金问题得以解决的情况下,农民的创业热情被进一步激发,追加生产经营投入的积极性也大为提高。同时,由于有了法律支持,在集体土地农民自建房抵押贷款中,银行可通过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这就增强了其在农村加大信贷投放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