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财政部、国土部、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专家称此举意在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和降低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通知称,各地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通知强调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体规模,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地方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通知要求,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一位西南某市财政系统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事实上,很多地方的城投公司等经营性机构用没有开发、没有完成拆迁安置的“生地”作抵押,从银行拿到贷款后,将土地整理开发成“熟地”,之后将“熟地”进行“招拍挂”,以此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再用这部分收入来归还银行贷款。如果土地出让收入不理想,归还债务就可能存在困难。
专家表示,新规切断了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抵押去银行获得贷款的后路,主要解决了地方政府借债的正规化问题,避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进一步扩大。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区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压缩归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此外,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