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即日起,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人属贵阳市户籍,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新房时,可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根据《细则》,异地贷款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贵阳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体申请条件为:
申请人为单位缴存职工,且户籍所在地为贵阳市;
申请人所购住房为用于自住的本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申请人须在申请贷款时点前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逾期记录不得超过累计6期(含)或连续3期(含);
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
符合贵阳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规定,异地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异地贷款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期后,可向缴存地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汇入贵阳中心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直至贷款结清。异地贷款借款人、配偶及借款相关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贵阳中心发放的异地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异地贷款借款人出现逾期时,贵阳中心应即时协调缴存地中心协助配合,有效控制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必要时可协调缴存地中心配合直接划扣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异地贷款。
异地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贵阳中心可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异地贷款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本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由贵阳中心撤销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退回所贷的住房公积金款项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异地贷款的市民,可登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查询申请流程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计算公式
可贷款额度=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职工缴存余额×5倍。计算公式中“职工 缴存 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贷款最高额度按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