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绪龙、刘颖、琼海嘉浩置业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1日,我行与你签订编号为2013461203001100070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并据此于2013年6月13日向你方发放贷款人民币35万元。在合同期间,由于你方严重违约,多次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目前已逾期6期,现我行根据合同约定,宣布编号为2013461203001100070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15年12月30日。
请你在三日内一次性归还所欠我行贷款本金321699.92元,以及截止2015年12月20日贷款利息9321.24元、罚息133.52元、利息复利187.18元以及罚息复利1.86元,全部贷款本息合计331343.72元。否则我行将根据合同约定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