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网络贷款风行起来,但这其中却存在着部分风险。近日,嘉善法院受理了该院首例网络贷款借款纠纷案。原告为嘉善的一家银行,被告为沈先生,因为被告沈先生未在网络理财运营平台约定期限内还款。
2011年10月初,被告嘉善人沈先生先向该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平台与银行签订了网络贷款协议,协议约定银行向沈先生出借人民币2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该种贷款协议约定,借款方的运行方式主要是借款方持银行的借记卡、存折、信用卡在特定的实体特约商户或特约的网络商户进行消费,并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短信认证等方式申办及时到账、分期偿还的消费信贷业务。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协议规定将出借款项通过网络平台支付给了沈先生。虽然还款期间,沈先生陆陆续续还了一小部分钱,但规定的还款日已过,沈先生还是未履行其余还款义务,并且避而不见。于是,银行便起诉至嘉善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并令其支付剩余的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4000余元。
据介绍,根据原告提出依据协议,借款人一旦出现逾期、违约等情况时,出借人的银行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起诉借款人。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已举证被告申办了手续合法的银行卡等相关证据,被告沈先生通过网上银行与原告签订网贷协议、办理网上借款业务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银行卡章程及相关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被告在申办20万元网贷后未按期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据此银行有权依照网贷协议的约定提起诉讼,收回本息。故判决支持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本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网络交易存在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这样就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所以银行等出借方在如何对借款人的审核风险方面应加强相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