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鼓励户籍大学生创业特别出台了7项措施,涉及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方面,优惠期两年内有效。
7项措施鼓励创业
根据《通知》,可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我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通知》提出的7项鼓励和扶持毕业生创业的措施包括:
贷款方面,项目经过评审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免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
租金方面,在我市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第一年每月1000元、第二年每月800元、第三年每月600元标准予以场租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通知》提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的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每吸纳一名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税费方面,高校毕业生创办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的,根据其带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纳税情况,按每带动一名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每年1000元标准的税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实际纳税额(不包括实际减免税额)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
社保方面,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其本人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承担;
费用方面,《通知》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并免收两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
吸纳毕业生企业享优惠
吸纳“户籍”大学生就业的企业也有优惠可享。如,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没有出现大规模裁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各类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月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中企业缴交部分的80%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