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明确自10月8日起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按照《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应该于10月8日全面推行。昨日,记者从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异地贷款政策目前在伊犁尚无法执行。“日前发布的《通知》中所说大力推行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具体办法要由住建部另行制定,因此,异地贷款业务的实施还需要等待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永生告诉记者。
异地贷款是指,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想实现公积金贷款的全国通用并不是那么简单。王永生表示,后期贷款信息的核实就是将要面临的一个很实际的问题。“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公用的异地贷款信息平台,这就导致后期贷款信息核对的难度非常大。比如外地贷款人抵押贷款、其房屋状态、资产如何查实?公积金中心对于外地贷款人的身份、收入状况等情况也很难确切了解,仅凭在当地开出的一纸证明是很难保证的。还有公积金的额度问题,不同的城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不同的,如何实现异地互认?异地贷款业务的实施,首先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通知》还要求,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此前,本地执行的是还款额的上限为月收入比的50%,10月8日起,这一比例将上调至月还款额上限为月收入比的60%。后两项要求,本地早已执行。此外,按照《通知》要求,从10月8日起,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也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王永生告诉记者。